好心办坏事。象山的郑某觉得,这句话说的就是自己。
去年,郑某的朋友黄某开着向其借的车,与张某相撞发生事故,因赔偿协议不成,张某将黄某、郑某等一同上诉。
昨天,象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郑某需承担相应责任。
把车借给朋友,朋友出事故车主被判承担10%责任
去年5月,象山的黄某驾驶汽车撞上了驾驶摩托车的张某,造成张某严重受伤,双方车辆也遭到不同程度损坏。
之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由黄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但是,双方就赔偿协议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原来,黄某驾驶的汽车是从其朋友郑某处借得的。
于是,张某将黄某、郑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三者共同承担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
经过审理,承办法官发现黄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类车,而他驾驶的肇事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并不相符,作为车主的郑某却将车借给了不具有C类驾照的黄某,其行为存在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张某就人身损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限额范围的损失,张某自行承担30%,被告黄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郑某对原告张某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明知借车人有问题还出借这样的事情很常见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这样的案子并不是个案。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过错就进行了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等,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也借此提醒大家,借车有风险,还需谨慎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