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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健全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机制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陈飞 通讯员陆颖雯)历时两年调研论证、征求488名市人大代表和341名群众代表对草案的意见,收集意见建议1769条次……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从严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高空气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成为我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次成功实践。

  从立项调研到起草、审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运用座谈交流、现场考察、协商沟通、论证协调等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了解真情、实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广泛调研,使最终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高度凝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丽宁波建设”的共识。其中,草案征求意见首次采取了市领导分组进驻基层代表联络站听取全体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意见的方式,并对收集到的1769条次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研究、分析和说明,使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化进程有了深厚的民意基础。

  据统计,2006年至今,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4件,修改(修订)37件,废止17件,现行有效的法规79件,涵盖了经济发展、市场秩序、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基层民主、城乡建设等各个方面。

  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我市立足于当前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优先安排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努力实现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如近年来围绕经济转型发展、生态资源保护、城乡一体化进程、社会治理创新等热点问题,制定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调整和规范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

  突出地方特色,也是我市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突出的而国家立法尚未规定或难以在短期内作出规定的问题,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学校安全条例、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等法规,均属于国内较早或最先立法,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在立法过程中,注重以上位法为依据,创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规定,避免照搬照抄上位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节约能源条例、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对上位法的规定作了创新性的补充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在系统规范立法程序的基础上,我市专门就立法工作的每个重要环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在法规立项和草案审议的各个环节,均实行立法公开,发扬立法民主,采用登报、座谈、听证、论证、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各县(市)区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今年还成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和立法研究中心,进一步加强了立法工作与社会实践、基层群众的联系,提升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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