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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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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6〕96号)和《宁波市进一步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施方案》(甬价费〔2017〕1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宁波市公立医院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6月1日起实施。

  本次价格调整对象为宁波市级及各区县(市)级公立医院。其中,市精神病医院、市安康医院、市康复医院、解放军第113医院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本次调价提高了3个项目价格,降低了3个项目价格。

  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统一调整为17元/次,住院诊查费调整为17元/日。区县(市)的二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6元/次,住院诊查费调整为16元/日。急诊诊查费在上述普通门诊、住院诊查费调整后的基础上再加收3元/次·日。专家门诊诊查费方面三级医院副高、正高职称加收标准在上述调整后的诊查费基础上加收5元/次和8元/次。区县(市)的二级医院副高、正高职称加收标准仍按现行加收标准执行。国家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调整为80元/次,省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调整为40元/次。传染病专科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调整为40元/次;住院诊查费调整为40元/日;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幅度20%;四级手术(含部分三级,下同)、护理类、精神类和其他项目,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四级手术提高25%、护理类和部分矛盾突出的其他项目提高20%、精神类提高30%。

  拉开市、区县(市)不同等级医院之间部分手术价格标准,按10%的价格差递减,即三乙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90%执行,二级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80%执行。

  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部分检查检验类收费标准、中药饮片3项价格降低。

  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不含6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检查,妇儿专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暂不执行),降低幅度10%;

  降低部分检验类服务项目价格(不含6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检查检验,妇儿专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暂不执行),降低幅度10%;

  完善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遏制中药饮片过高加价率,加成率下降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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