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汪敏通讯员鄞纪轩) 《鄞州区村干部违反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昨天下发,分六章十九条,对追责情形、追责方式等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规范村官权力行使。
《办法》明确了追责对象“全覆盖”,从村“两委”班子成员扩大到所有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村专职干部。撤村建居经济合作社干部、社区居委会干部也被纳入追责范围。
《办法》将追责行为细化为46种情形,分党的组织和工作纪律执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村级事务民主监督、社会秩序管理等五大类,涵盖农村小微权力行使全过程。如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的行为;不按规定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或不及时公开上级要求公开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或对应当预见并报告的群体性上访置之不理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追责方式,在追责力度上“刚柔并济”。一方面,坚持刚性震慑,给予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资格处罚,并追究连带责任,规定了从重处理情形;另一方面,坚持适当柔性缓冲,对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责。 “给小微权力上锁,目的就是强化廉情信息源头管理,及时发现、纠正、查处村官不廉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基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