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汪董张宁通讯员臻仁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可依法全部继承……4月9日,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六大调整,惠及我区近2万名参保人员。
此次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省制度名称相一致。那么调整后的制度与原制度比较,具体有哪些完善变化呢?
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全额继承:本次的调整中,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有变化,不但自己缴存部分可以继承,连政府的缴费补贴也能依法继承。
丧葬补助金享受范围扩大:政策调整后,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时均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而在此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才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特殊人群补贴力度更大:新制度对重残和低保人员政府补贴部分同样作出调整。重残和低保人员在持有效证件期间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政府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0元。而之前,按年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
记者发现,此次政策调整在更加注重公平公正,有利于城乡居民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限制。
“2015年起,新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须满15年。”据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土地征用社会保障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必须参保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了解,此项调整,是基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相对一致性的考虑。
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同样有所变化。从2016年开始,仅对按年缴费人员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补缴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如果参保人员从45周岁起,每年按照缴费额度缴费,可以享受政府补贴,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可能就要“吃亏”了。
已经超过45周岁,尚未参保的人也不用着急。考虑到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要在今年年底前办理补缴,就仍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标准并按年缴费。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如果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须一次性补足到15年。市辖各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
3.今后补缴还有政府补贴吗?哪些人可以进行补缴?
答: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
2016年1月起,补缴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分哪几部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分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和利息四部分。
5.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继承?
答:参保人员因死亡、注销国内户籍或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原因注销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包括实际年限财政缴费补贴)可一次性领取或继承。
解释:我市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账余额中政府缴费补贴不予继承,《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规定,个账余额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均可领取继承。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如何确定?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月养老金待遇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人员,如果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须一次性补足到15年。
第二种是2015年1月1日前已参加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资格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第三种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不用缴费,经核准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上述三类人员待遇均支付终身。
7.月养老金的标准有哪几部分构成?
答:(1)基础养老金。市辖各区2015年标准为21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全省统一,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全省统一,计发标准为:缴费年限为15年的,标准为30元/月;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在30元/月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月。
8.参保人员还有其他待遇吗?
答:除此之外,参保缴费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即2015年市辖各区的丧葬费标准:210元×20个月等于4200元)。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怎样?
答: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