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宁波市在基层医疗机构全面推进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工作情况。据介绍,宁波市契约式家庭医生服务工作将于今年5月1日起在医疗、医保等信息网络条件具备的社区卫生中心或乡镇先行启动,并争取尽早在全市全面实施。
1+7政策体系打造顶层设计
从2014年下半年至今,宁波市围绕家庭医生制服务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已初步形成了家庭医生制服务“1+7”的政策体系。“1”指的是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推行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实施意见》,该政策作为总体性工作意见;“7”指的是相关配套政策,包括《宁波市家庭医生基本服务包》、《宁波市家庭医生基本服务规范》、《宁波市家庭医生制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关于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重新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和开展区域医联体试点有关医保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对困难群体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实施有关补助的通知》等7个配套文件,涵盖了家庭医生制度的运行、管理、服务、考核等各个环节,初步形成了推进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的政策保障体系。
十大优惠服务包方便居民就医
据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副局长邹鸣飞介绍,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后,签约的居民可以享受到全市统一的家庭医生基本服务包服务,涵盖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等十大优惠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一.签约居民赴签约的家庭医生处就诊签约年度内免收一般诊疗费;
二.优先为签约居民提供上级医院专家门诊预约、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预约及根据病情需要的转诊服务;
三.优先为符合建立家庭病床条件的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对需要住院康复人员优先安排住院康复病床服务;
四.优先为签约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安排慢性病联合门诊,提供诊疗服务。对病情稳定、依从性好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可享受《宁波市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常用药品范围》规定药品种类、数量、报销等优待政策;
五.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经家庭医生转诊,在转诊有效期(30天)内到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该次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六.在确保医疗安全及相互信任条件下,签约年度内免费为签约居民中行动不便且确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1次出诊服务;
七.免费为签约的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患者提供全程健康管理服务;
八.免费为签约居民每年一次出具健康诊断报告,为签约居民提供医保免费健康体检的预约服务,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建议方案;
九.利用公众信息网络平台,为签约居民免费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十.免费为签约居民提供15类50项的宁波市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
签约费个人承担50元 出诊、巡诊等费用大幅调高
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原则上由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具有良好专业素质、人际沟通能力及一定年限临床诊疗工作经验的注册全科医生为签约第一责任人。居民可以根据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情况,按需到辖区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凭有效证件,自主选择1个且仅只1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之签署为期1年的合约。原则上,每位家庭医生签约人数一般都不超过一千个居民,服务费由医保(含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三部分组成。现阶段暂定人均150元,个人承担的部分可能为50元。
另外,根据市物价局联合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的《关于重新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有所调整: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出诊费由2003年收费标准的10元/次调整到40元(中级及以下)至60元(副高及以上)/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由原来的10元/床调整到50元/床;家庭病床巡诊费由原来的10元/人调整到50元/人次;健康管理咨询费由原来的5元/人调整到25元/人。重新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细则>的通知》(用价费[200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