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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征收”实施四年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例

  “阳光征收”已实施四年,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目前江东区“阳光征收”项目保持较高的签约率,曙光南路延伸段项目的按期签约率100%、江东南路177号项目按期签约率100%、仇毕安置房项目按期签约率98%。房屋征收真正成为一项顺民意、达民情、暖民心的民生工程。为帮助被征收人准确理解“阳光征收”政策内涵,现选取我市部分征收案例进行解析。

  1 先签怕吃亏,后签有甜头?

  被征收房屋情况:宁丰地块某住宅房屋登记所有人毛某,房屋建筑面积67.28平方米。该户被征收人从征收项目启动开始后,一直故意躲避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整个地块房屋征收的信息不是特别掌握,对征收政策也不了解,东打听一下,西打听一下,没有自己的主见,害怕自己早签约而有所损失。

  处理结果:该户人家经工作人员多次接触,耐心解释,最后看到该地块签约最后一天只剩下他一户的时候,内心非常焦虑,害怕损失10%的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连夜从外地赶回来签约,在工作组同志的帮助下,最终成功签约。

  案例点评:“阳光征收”工作模式实现了调查结果、评估结果、补偿结果等征收补偿信息的全公开,邻里之间可以互相对比,相互监督,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了“先签怕吃亏,后签有甜头”。被征收人应主动与工作人员接洽,了解征收补偿政策,从正规途径掌握权威信息,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2 认为等一等、耗一耗,政策是否会变化?

  被征收房屋情况:兴宁路某房屋登记所有人为被征收人王某,建筑面积为26.35平方米,性质为办公用房。被征收人坚持认为自己的房屋登记面积过小,办公用房的补偿价格过低,补偿金额无法使自己买到面积更大的住宅用房,认为等到最后,征收补偿方案的政策会变化,会为他一户一家“开口子”,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

  处理结果:因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再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

  案例点评:该户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损失了提前搬迁奖励费。究其原因,是因为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事实上,补偿标准是以征收补偿政策和项目补偿方案为准,政策方案一经公布即具有法律效力,房屋评估基准价格、具体补偿政策等在签约启动后不会随意更改。作为被征收人,要明白征收部门执行的是具体的政策,被征收人切不可存观望拖延甚至要挟之念,最终目的未达到反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漫天要价、尽力拖延的“策略”能否奏效?

  被征收房屋情况:三市路某房屋登记所有人为被征收人陈某等四人,登记建筑面积52.4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东边另有若干间1995年后搭建的自搭建筑,面积约54平方米,均无产权依据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资料。

  处理结果:被征收人坚持要求安置四套住房,并要求对自搭建筑按照店面用房进行补偿,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并对该被征收房屋实际执行了强制搬迁。

  案例点评:未签约原因主要是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要求过高,并要求对自搭建筑进行补偿,远远超出了被征收房屋的法定补偿标准。在该案例中,被征收人损失了7万多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一定要有正确的心态,不能因为房屋征收而产生“漫天要价”、敲政府竹杠“不敲白不敲”的心理。

  4 穷尽复议、诉讼等程序能否改善实际效果?

  被征收房屋情况:仇毕坊某号房屋登记所有人为被征收人毛某,登记建筑面积127.5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过低,要求补偿5000万元。

  处理结果:在搬迁期限结束后,一方面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征收补偿决定;另一方面,在进入强制执行审理后,该户最终完成签约,但损失了评估金额10%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案例点评:该案例比较全面地经过了复议机关复议、司法机关审查等各种法律程序。被征收人要依法维权,不能心存侥幸,寄希望于通过复议诉讼取得谈判上的优势地位,认为拖延时间就是胜利,是不明智的。

  5 补偿方案确定后,是否还有协商谈判的余地?

  被征收房屋情况:坐落于邱隘某市场内房屋,该房屋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核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0.39m2,其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42.4m2,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为97.99m2。该处房屋无常住人口。被征收人为上海户籍,听说上海在征迁时可以占到很多便宜,要求在补偿方案基础上增加补偿。

  处理结果:区人民政府依法在现场公示并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进一步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其间被征收人多次要求如果能够补发提前搬迁奖励费就签约,但是征收部门按规定未予同意。催告书送达第二天,全家从上海来宁波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损失了10万多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案例点评:“阳光征收”最明显的特点是,被征收人的意见表达是前置的,主要体现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及听证阶段,一旦补偿方案确定,每户的具体补偿办法就已经明确。因此,如果补偿方案已经明确补偿情形,征收双方谁都无权变动,具有对整个项目的效力,征收双方签订协议应严格按照补偿方案签约。本案例的被征收人之所以最后损失了10万多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是受到了“大政策以外还有小政策”这一错误思想的影响。

  6 不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或低收入住房困难

  补偿等相关政策的能否开口子?

  被征收房屋情况:坐落于某巷房屋,该房屋登记所有人为陈某,核定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为41.2m2。经核实,该被征收人还有其他住房,不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条件。但被征收人提出要享受住房困难补助,因为同样的房屋,楼上的人家因为他处无房可以享受住房困难补助,补偿金额比他多拿几万元,认为自己同别人比吃亏了。

  处理结果: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并在现场公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其拒不履行搬迁的情况下,又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法院听证和调解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一再向其说明不予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和住房困难补助是政策明确规定的,终于在强制搬迁执行前完成了签约搬迁。

  案例点评:在“阳光征收”的前提下,绝不可能为了他一户突破政策,开口子,该户的损失正是因为对“阳光征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认识不足,同时该户人家没有全面了解邻居的实际情况,心态失衡。正是这些错误的认识误导了被征收人,错失了签约最佳时机,损失了提前搬迁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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