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银行卡走账百万余元,竟然是为了规避法院执行,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均被判处罚金。
某油品公司诉某化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靖江、泰州两级法院二审终审,判令化纤公司支付油品公司16万余元。因化纤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油品公司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控发现化纤公司名下仅有一辆小型汽车,执行过程中未能实际扣押到位,且执行法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同年7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来,油品公司又向法院提供线索,称其发现化纤公司注册地已更换门牌。经了解,发现化纤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已将这处厂房租赁给现经营者,且收取了当年的租金数十万元。据此线索,经执行人员现场核实,发现孙某分别收取厂房租金70万元及出售该厂房意向金47万元,均借用他人银行卡走账,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公司拖欠的其他债务,未用于履行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化纤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孙某的行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嫌疑,遂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化纤公司、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化纤公司足额支付了全部欠款,取得了油品公司的谅解。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公诉,后检察机关向靖江法院提起公诉。日前,靖江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化纤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全媒体记者叶丽莉通讯员栾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