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捡到一张被遗忘的银行卡,背面还写了密码,忍不住就把卡里钱取了。慈溪的这对小夫妻,因此各被判罚2万元。
“这不是道德方面的问题吗?构成违法了吗?”针对这个问题,慈溪法院承办法官表示,两夫妻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通讯员 路余 叶胜男 记者 朱琳
杨某30岁,与妻子胥某一起在慈溪打工。今年1月15日下午,两人去银行取钱时,意外发现ATM机前有张银行卡,背面竟然还写有密码。
夫妻俩尝试着把卡插入ATM机,输入密码再点击“查询余额”,里面有5400余元。
两人喜出望外,但并没立即把钱取出,而是把卡退出来,决定先回家再说。
一路上,小夫妻既兴奋又紧张,商量后终究按捺不住,想把钱取出。之后,两人去了附近ATM机,从卡里分两次支取了5400元。
此时,失主李先生正在找自己“失踪”的银行卡,看到手机一连收到两条取款短信通知,想到应该是匆忙中将卡遗留在ATM机被人拿走,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1月20日上午,杨某与胥某被抓获。经询问,两人把5400元钱取出后,放在家里没用过。
为什么这么做呢?杨某回答:“我就想,这卡反正是自己捡的,而且密码也写着,就想把钱取了。”胥某也说,当时是一时糊涂。
案发后,54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李先生。
最终,这对小夫妻因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均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罚呢?储蓄卡怎么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说,不少市民对信用卡诈骗罪认知可能存在误区,认为用捡来的他人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或者用别人遗落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钱,最多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与犯罪沾不上边。
然而根据《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且这里的“信用卡”是广义的。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