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金梦瑶)被执行人用女儿的账户接收养殖场拆除补偿款,并将补偿款用于偿还未起诉债权人的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尹某、黄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养殖场,长期向李某购买饲料,拖欠了一笔货款。2022年8月,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尹某、黄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货款13.73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等。
同年10月20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尹某及妻子黄某银名下存款,申请执行人李某受偿6.81万元。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尹某在明知有未履行完毕的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提供女儿尹某丽的银行账号接收江苏省兴化市某村向他支付的养殖场拆除补偿款10万元。补偿款到账后,尹某偿还了未起诉债权人的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据了解,今年以来,临海市人民法院累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40件40人,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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