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防范资金风险,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
本次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主要内容为:
2017年7月20日起,绍兴市区(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贷款最高限额由单职工60万元、双职工80万元分别调整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60万元。
与之同时完善出台的还有异地贷款、保底贷款、控制贷款限额拆迁置业、人才置业等五方面政策。
异地贷款
其他地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或配偶是绍兴户籍的,在绍兴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保底贷款
保障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全市住房公积金保底贷款额度15万元。
控制贷款限额
职工申请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控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近一年月均余额的10倍以内。
拆迁置业
因房屋拆迁享受现金或房票补偿的缴存职工,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可按我市现行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申请办理贷款。
人才置业
经市人才办认定的五类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绍兴市引进人才房票补贴的,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人才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满足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全部配套申请办理贷款。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的相关规定,绍兴市于近日启动了2017年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绍兴市明年起将不再受理公积金缴存未达最低标准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