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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加强和改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责,近日,宣城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供养内容、形式、资金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切实兜住兜准兜好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让特困人员生活得更有质量、更有尊严。

一是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基本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包括特困人员生活救助供养金、照料护理费用和医疗救治、丧葬等其他费用。

二是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具体用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于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支出、日用品支出和零用钱、照料护理支出、医疗救治支出、办理丧葬支出等用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公共水电气开支等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等。

三是明确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等费用的支出原则。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零花钱由供养机构依据不超过供养经费10%的比例按月发放;照料护理费用应向提供照护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照护费用由住院护理保险予以支持;特困人员去世后,提供免费骨灰安放,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倡导特困人员丧事简办。

四是明确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形式。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鼓励进入养老机构进行集中照护;对长期住院治疗以及在民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完善集中供养手续,签订委托集中供养协议,定期了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及照料情况,确保供养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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