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出台,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今后,楠溪江生态环境将获立法保护,守一江秀水,护一方绿城。
为了保护和改善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多年来,我市社会各界积极呼吁对楠溪江保护管理进行立法。回顾立法历程,在温州拥有地方立法权的第二年,永嘉县人大代表团就于2016年市人代会上提出制定《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2017年,该条例被列入市级立法调研项目,2018年成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并于今年被正式列入立法计划。
记者翻看条例,发现这部法规结合近年来楠溪江保护管理的实践经验,对管理体制、水质保护、考核与责任追究、生态补偿机制及原则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永嘉县人民政府负责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并确定牵头部门协调解决楠溪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也被列入“黑名单”,如违反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河道采砂;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式或者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还闪现出不少亮点,如当前备受关注“垃圾分类”。条例规定,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实施垃圾分类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楠溪江清理保洁机制,及时清理河道、滩林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有“禁令”,自然也有“处罚令”。条例规定,在水域驾驶游船、摩托艇、动力排筏等各类燃油机动工具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代表白洪鲍曾在参与条例意见征求会,作为一名环保人士,他心怀期盼:“希望通过立法保护,进一步改善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水生物种的多样性和均衡性,让楠溪江既美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