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店铺占道经营的少了,建筑工地附近的路面也干净了不少,市民陈女士发现,近段时间自家住宅区附近的环境整洁多了。 《代表在线》栏目记者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自去年3月1日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仅市区依据《条例》就立案查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逾520件,一定程度规范引导了市民的社会行为。
“首法”已满周岁,成绩单着实漂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认为,《条例》有效促进了市容市貌整体形象的提升改进。
案由多是以前上位法空白或规定不具体的违法行为
其中工程车违法行为占相当比重
记者从鹿城、龙湾、瓯海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从《条例》实施近一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工程车违法行为占了相当比重。其中,又以“车辆泄漏、洒落”、“车轮带泥行驶”等情况尤为明显。如近一年时间里,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条例》,共查处该两类案件316件,占总案件数的95%。
在执法部门依据该《条例》查处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中,案由除了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车轮带泥运行等以外,还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设置户外广告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等为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案由,大多涉及以前上位法未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违法行为。
首张罚单开给工程车、首张整改单规范店家占道
首法施行不到一周,效果立竿见影
《条例》首日施行,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现为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心中队开出第一张整改单;而去年3月4日,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依据《条例》,向市区吴桥路一施工工地建设方作出处罚决定,成为《条例》施行以来的首张罚单。
2016年3月1日,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水心中队开出第一张整改单,整改对象是市区杏花路水心湾滨水公园附近一家二手摩托车店。该店主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违反《条例》第三章第22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几天后,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再次依据《条例》,向市区吴桥路一施工工地建设方作出处罚决定,原因是该建设方的工程车辆存在车轮带泥行驶的违法行为。这是《条例》施行以来的首张罚单。
方便取证、明确罚则
“车轮带泥行驶”和“滴漏撒”不再混为一谈
去年6月13日中午,市区洪殿某地块工地的工程车辆,进出门口黏带场地泥巴上路,污染江滨路与上陡门路交叉口道路路面,污染面积达15平方米。这种城市市容管理中较为突出和常见的违法行为,《条例》未实施之前一直没有对罚则进行明确。
而《条例》对车轮带泥行驶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准确界定,将其与车辆运输出现的泄漏、遗撒等行为区分开,并为查处此类行为提供了准确的执法依据。
去年9月24日上午,温州某建筑公司从市区六虹桥路向民航路洪殿某地块工地运输混凝土时,因车辆装载过满,致使混凝土沿途遗撒,污染六虹桥路、划龙桥路、飞霞南路、黎明西路、民航路路面。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第一款,对该行为进行了处罚。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出台前,对车辆运输散装货物造成的泄漏、洒落的行为相关上位法虽规定了违则和罚则,但罚则又对处罚要件进行了另外规定,即同时要满足“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和“造成泄漏、遗撒”两个条件,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密封、包扎、覆盖”的理解不一致造成固定证据、行为到底是否该处罚等方面有争议。
而《条例》的罚则对处罚要件进行简化,只要出现“泄漏、散落”,就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方便执法队员取证操作。另外原来的处罚条款,未规定具体金额,造成实际操作过程中自由裁量过大,且罚款上限难以正确把握。《条例》对处罚金额予以明确,方便实际操作。
“路缘接坡”难题得解
店主不能再任性了
去年3月初,市区蒲鞋市一汽车配件用品店店主叶某,擅自在店前道路路缘设置木头接坡,占用道路面积0.4平方米,违反了《条例》第22条第(三)项规定。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人士透露,一直以来,市区沿街商铺,特别是洗车店、汽车修理店等,为方便顾客车辆进出,在城市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是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日常执法管理对此类行为只能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适用《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查处。然而,采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查处”,当事人往往异议较大,认为只是为了进出方便放置了一条小小的接坡,并没有占用或者损坏城市道路,也没有影响市政道路的使用。而《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的规定,为查处在道路路缘上设置接坡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准确行为性质界定和执法依据。
【市人大】
将不断完善《条例》
规范引导社会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认为,作为温州市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执行应用总体上情况较好,增强了查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针对性,便于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督查。这说明地方立法是一件有意义有价值的工作,不但接近地方工作实际,客观上也接近问题终端和社会生活终端,反映社会真实情况。同时,也最便利地吸引群众参与治理。
对于一年来依据《条例》查处的案件,相关人士表示,处罚不是目的,《条例》的诞生更多在于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促使市民自觉形成共识。
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在对首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关注,加强立法后的评估工作,或进行专门的执法监督,从中发现缺陷,再推动地方性法规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