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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景区滥伐林木被判承担生态修复费

   中国网4月26日讯 4月17日上午,由乐清市检院提起的温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周某滥伐林木案在乐清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乐清市法院院长林向光担任审判长,乐清市检察院检察长潘勇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全省检察系统干警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局、雁荡山管委会干部以及当地村民近300人参加旁听。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未办理林木釆伐许可证情况下,借开发国家5A级景区雁荡山大龙湫(龙湫背)游步道名义开发茶叶基地,雇佣村民在乐清市雁荡镇能仁村“龙湫背”等5处山场砍伐林木,并在清理后的上述山场种植幼茶。
  经现场鉴定,涉案的林木达7037株。经评估,被告人周某滥伐林木造成涉案区域整体生态功能降低,防护能力趋弱,需在被破坏区域按规格造林种树,树种为木荷,草木数量为4000株。
  乐清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周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1万余元,另承担评估费用3万元。
  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庭审期间,乐清市检察院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专家出庭作证。林业评估专家林韧安出庭说明了设计该生态修复方案的理由和依据,认为涉案山场的灌草层被破坏后,只能通过自然修复,大概需要3年时间。林业专家孔强出庭介绍了茶树作经济林要发挥经济效益所需要的生长环境,经营茶园,必须舍弃其他树木。
  根据上述两位林业专家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当前生态修复的需要,保留茶树有利于该区域生态修复,也是对被告人最有利、成本最低的修复方案;且被告人、能仁村村双委亦表示愿意配合生态修复,放弃茶树所有权及收益,不再经营涉案茶园。因此,法院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支付造林生态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亦具有合理性。
  法院认为,周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他人任意砍伐本集体所有的幼树达7037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周某在担任雁荡山能仁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个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种植茶树,滥伐位于雁荡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内的能仁村山场林木,砍伐的幼树数量远超浙江省规定的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起点2500株,且涉及的区域面积大、范围广,破坏环境资源,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对周某不宜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周某应支付造林生态修复费用3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评估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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