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燕及其女儿潘某某昨天缺席庭审,图为其代理律师在庭上辩论。
庭审播放的视频引来众多媒体拍摄
浙江在线05月27日讯 在广州被掐脖的温籍女小贩李盛燕状告城管、公安案昨天上午9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盛燕及其女儿潘某某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请求确认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两被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分别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8万元。而两被告代理人则要求法庭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李盛燕及其女儿潘某某昨天缺席庭审,由其代理律师隋牧青出庭。
在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在多个焦点问题上“短兵相接”。昨天中午12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但并未当庭宣布审判结果。原告代理人隋牧青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海珠法院能作出公正判决。如果败诉,还会继续上诉。但他同时也担忧,行政诉讼本身胜诉率低,因此对于最终结果,他并不十分乐观。
焦点一:谁是冲突的制造者?
对于女小贩在人行道上乱摆卖的事实,双方并无异议,双方的分歧在于“到底谁是冲突制造者”。
被告代理人表示,事发的广州大道南属于严禁乱摆卖区域,原告乱摆卖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工作人员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查处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该代理人认为,当日,在被告工作人员的劝告下,在该地段乱摆卖的人员均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收拾物品离开,而原告声称“做完这单生意就走”,但实际上并无收拾东西离开的意图。经执法人员多次教育、教导后,原告仍然拒不停止非法摆卖行为,反而辱骂工作人员,并拿起番石榴砸打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规定,原告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她也承认,当时动手的城管协管员确有错误,“就是没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对此原告代理人表示反对。他认为,李盛燕的行为有不妥的地方,但小贩冲突升级的关键在于城管抢刀并辱骂其当事人。对于城管方面称李盛燕摆摊严重影响市容的说法,他认为是“夸大其词”。
焦点二:小贩扔番石榴是不是暴力行为?
庭审开始后,城管方面的代理人要求在法庭上播放一段视频。视频时长约15分钟,就是此前广州城管委对外公布的视频。城管方面的代理人表示,李盛燕拿番石榴扔执法人员属于砸打的暴力行为,“一个番石榴有一斤多,砸在人身上有什么感觉,大家可以想象”。原告代理人表示,李盛燕扔番石榴只是她面对城管工作人员侮辱、威胁之后一时气愤的正常反应,不能视为暴力抗拒执法,“而且一个女子扔个番石榴就叫做暴力,那中国到处都是暴力了。”
原告代理人表示,李盛燕确实是个性格比较泼辣的女子,言语也有不当的地方。如果当时城管多一些耐心,李盛燕也忍气吞声点,可能冲突就不会发生。但他认为,李盛燕的泼辣并不是错。
焦点三:城管能否“控制”小贩?
在掐脖问题上双方再次发生分歧。原告代理人称,被告对原告做出扭臂、掐脖的人身强制和伤害。而被告代理人则表示,执法人员当时是对原告采取了控制措施,并非伤害。控制原告是为防止暴力行为升级,避免发生伤害执法人员或自残、影响小孩等过激行为,隔离原告与水果刀、铁秤等危险物品。
原告代理人认为,同一个视频,他的看法和城管方面不一样。他觉得,整件事情就是“一群大男人围殴一个弱女子,这应该是一个治安案件,动手的协管队员应依法被拘留15天、罚款500元。”
焦点四:城管能否扣押小贩物品?
原告代理人在起诉状中称,城管曾扣押了原告所有经营物品,对此城管代理人表示,他们并未扣押或者收走任何原告的经营物品。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有短暂的收刀行为,但后来又还给了原告。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劝离拒不改正,可以扣押其工具。至于李盛燕一家去派出所之后,考虑到水果无人看管,城管将其水果摊暂放在赤岗派出所看管。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城管后来将水果和手推车等送回,并未扣押其任何东西。
而原告代理人对此提出质疑。他说,城管人员无权收刀,“你可以劝告,劝告不成可以开扣押单,再不听,可以向有关单位申请扣押,但城管无权做这样的事情。”而且他表示,从视频上看,冲突现场只有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其余都是没有执法权的协管队员。而自始至终,有执法权的城管人员一言不发,收刀的、与小贩发生冲突的都是协管员。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程序、实体都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焦点五:警察有无向原告、被告双方了解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对当时公安到冲突现场后的表现表示不满。他说,李盛燕是浙江温州人,警察到场后用本地话与城管沟通,根本没有向事件另一方的李盛燕了解情况,就强制传唤了李盛燕。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向李盛燕出示证件。
被告代理人承认未向原告出示证件,也没有向李盛燕了解情况。他解释称,到场时,民警着警服,开警车、有警灯,他认为,这样已经足以说明警察的身份。
焦点六:小贩女儿被带回派出所是否妥当?
城管掐脖事件当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在旁大哭的李盛燕女儿潘某某。公安部门为何让一个不到2周岁的孩子,在派出所呆了近24小时,很多人对此表示不理解。被告代理人表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口头传唤李盛燕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由于李盛燕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民警依法对其实施强制传唤,将她带上警车。而李盛燕丈夫到场后,也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最后民警将李盛燕以及其丈夫均强制传唤带回派出所处理。由于潘某某年幼且无人照顾,于是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
原告代理人表示,派出所不应该将李盛燕的丈夫和孩子带回派出所。李盛燕与城管的冲突与其丈夫并没有关系,没有理由也强制传唤其丈夫。
焦点七:为何城管队员有验伤报告而小贩却没有?
原告代理人提出,李盛燕、城管被叫到派出所后,警方主动给城管验伤,而李盛燕作为一名弱女子却没享受这样的待遇。公安方面的代理人表示,在警方的笔录上,李盛燕表示不需要做法医鉴定。
焦点八:派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到底有无效力?
城管方面提出,双方到派出所后,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原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该协管队员也认识到隔离手段有些不妥的行为,双方相互道歉,达成了和解。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当时原告李盛燕一家在派出所是处于被拘禁状态,赖以为生的水果也被扣押,急于出去,才与城管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