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核心提示: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近年来,“假讨债”、“假倒闭”、“假离婚”等一些虚假诉讼案件不断出现,破坏司法秩序,妨害司法公正,损害他人权益。如何有效应对虚假诉讼,已成为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
拿到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乐清人黄乾康、付丽萍夫妇欲哭无泪,悔恨和绝望交织在一起,让他们处于崩溃的边缘。之前,两人因构成妨害作证罪,分别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两年。此次,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假被告变真被告,这是两人自作聪明的恶果。
由于欠巨债被告上法庭,为减少损失,夫妻俩竟找来10名“假债主”,凭空捏造千万元债务,欣然站上了被告人席。然而法网恢恢,两人最终锒铛入狱。
蹊跷:
有说有笑打官司
黄乾康今年57岁,从事房地产生意多年,家底不菲,原本一家人日子过得滋润。2007年,付丽萍迷上了“六合彩”赌博。人言道,十赌九输。起初,她小赢几回,但随后一溃千里。输红了眼的她一心想翻本,岂料不仅倾尽自家积蓄,而且欠下1000余万元高利贷。债主三天两头上门,付丽萍只能乞求“再宽限几日”,时间一长,债主逐渐失去耐性。
2008年初,王某、董某等5名债主将付丽萍告到乐清法院,催讨债务。这下,付丽萍慌了:打官司,她明摆着输。而黄乾康在乐清、上海等地有多处房产,一旦法院强制拍卖房产,他们不仅倾家荡产,连将来的养老钱都难保。入夜,两人辗转难眠。“要不,找人‘顶假账’吧,这样可以减少点损失!”黄乾康心生一计,两人一拍即合。
于是,荒唐的一幕出现了:别人都觉得当被告很没面子,可黄乾康夫妇却四处奔走,请人到法院告自己。
2008年5月的一天,付丽萍找到朋友徐某。“我赌博输了很多钱,现在债主把我告了,法院肯定要拍卖我们的房产,我们还想给子女留点钱,你一定要帮我!”付丽萍愁眉紧锁,话音带点哭腔。“这样行不行?万一被发现,我不是要负法律责任吗?”徐某有些担心,没立刻答应。付丽萍赶紧拉住他游说:“绝对没问题的。到时你把材料交给我的律师,让他出面打官司,你不用到法庭,所以不会被发现。”见付丽萍这么自信,又碍于朋友情面,徐某只得答应。付丽萍眉开眼笑,一口气给徐某写下3张借条,数额分别为37万元、30万元、43万元,共计110万元,约定月利息1.5%,借款时间分别为2007年5月7日,2007年6月1日和2007年7月25日。
过了几天,徐某按照付丽萍的指示,将借条等起诉材料交给付丽萍指定的律师,之后就再没过问这事。直到2009年,法院通知徐某领取执行款,徐某马上将领来的钱如数还给付丽萍。
初战告捷,黄乾康夫妇兴奋不已。他们如法炮制,又托张某等9名亲朋好友,先后伪造借款995万元。这些“临时债主”如愿以偿,按比例分到了黄乾康的房产拍卖款。当然,这些钱悉数回流到了两人手里。
貌似天衣无缝的计划,还是被人看出端倪。在分拍房产过程中,真正的债主王某等人发现一个细节:10个债主跟黄乾康夫妇看上去很熟,有时甚至有说有笑,有商有量,顿时心生疑窦。
于是,王某等人向乐清市检察院申诉,状告张某等10名“债主”与黄乾康夫妇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悲哀:
偷鸡不着蚀把米
是王某等人在发泄不满,还是黄乾康夫妇确有问题?
办案检察官调阅案卷,对黄乾康夫妇和涉案“债主”的身份、职业、收入情况,以及借债时间、原因、资金来源、交易方式等信息进行仔细核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检察官发现,此案疑点越来越多:其一,虽然张某等10名“债主”分别住在乐清的柳市镇、大荆镇等地,相距较远,但其中有6人竟然请了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显然有违常理。其二,黄乾康夫妇给张某等“债主”开出的借条中,最少的为30万元,最大一笔有220万元,但每次都是现金交付。如此巨大的数额,为什么不用更为方便、合理的银行转账?其三,也是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在庭审过程中,黄乾康夫妇与张某等“债主”的诉讼代理人“配合默契”,答辩、质证没有任何矛盾争议,就像事先商量好一般。
据此,办案检察官认为,黄乾康、付丽萍二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张某等人只得承认合伙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去年10月30日,黄乾康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王某、董某等债主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但为时已晚,大错已铸成。
乐清市检察院认为,黄乾康、付丽萍两人明知道提供虚假证据,并指使、授意他人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公正的后果,仍然伪造证据、并指使张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做出错误判决,而且判决已执行,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妨害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扰乱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是对两人提起公诉。
随后,乐清法院一审判处黄乾康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判处付丽萍有期徒刑两年。黄乾康夫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温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重典严打假诉讼
黄乾康夫妇并非个例。眼下,随着虚假诉讼日益增多,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正受到挑战。
去年,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的该市首例骗取公证债权文书的虚假诉讼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范某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朱某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原来,朱某欠范某50余万元无力偿还。在得知以朱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杭州某瓷釉厂即将被余杭区法院拍卖的情况下,范某为拿回欠款及利息,与朱某合伙将债务虚增至330万元,并伪造欠条到杭州市余杭公证处进行公证,并申请执行文书,结果东窗事发。
据统计,从2010年至今年5月,杭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虚假诉讼举报线索159件,移送公安立案37件;有4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1件虚假诉讼得到监督纠正,挽回经济损失5500余万元。
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打击虚假诉讼工作面临三大难题:首先,是线索发现难。由于原被告双方在起诉前已达成默契,审判机关有时很难发现涉案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是否虚构。其次,是立案侦查难。多数虚假诉讼案件的突破、定案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当事人往往会矢口否认造假。最后,是监督纠正难。由于法院本身是受蒙蔽者,因此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监督纠正民事判决不易,调查、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更困难。与此同时,部分执业律师参与其中,进一步增加了虚假诉讼的欺骗性,极易误导审判机关做出错误判决。
根据新民诉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关法律人士指出,由于该条款缺乏细则,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虚假诉讼与现代法治精神极不相容,是法治秩序和司法公正的“毒瘤”。然而,虚假诉讼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其产生具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因此,不可能靠法院一家单兵作战就能根治。必须建立公安、法院、司法等政法各部门的联动机制,根除虚假诉讼的滋生土壤。同时,应在刑法中增设专门的诉讼诈骗罪,以有效遏制诉讼诈骗行为的日益蔓延。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先钰:民事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并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当虚假诉讼的危害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时,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