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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产前B超检查都很正常 为何出生的儿子会是畸形

    浙江在线09月06日讯 6次产前B超检查都显示一切正常,没想到生下的孩子竟是畸形,这让夏女士一家悲愤不已。为什么之前多次检查都没有问题?夏女士觉得,医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6次B超检查未查出婴儿畸形

  夏女士,29岁,龙湾人。

  8月25日,夏女士住进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次日晚上,随着一阵啼哭,夏女士迎来了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刻,儿子出生了。这是夏女士家中第二个孩子,全家人都满心欢喜。可夏女士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她发现儿子似乎跟别的孩子有些不同。

  “孩子的脖子是歪的,双脚往上翘且没有膝盖。”夏女士说,后来经医院最终鉴定,儿子属于畸形。只过了一天,儿子就不幸夭折了。

  去年11月,夏女士怀孕了。之后,她去医院做产前检查,于今年3月21日至7月17日依次做了6次B超检查。其中5次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做的是收费68元的常规检查。在她怀孕24周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让她去市中心医院做了一次收费200多元的系统检查。

  “这6次B超检查,医生看过后都说正常,等我生下儿子才发现有问题。为什么这么多次检查都没有发现孩子畸形呢?”夏女士认为,医院对此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夏女士称,在她怀孕期间,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生曾给她开了一种名叫“优甲乐左甲状腺素钠片”的药,一直吃到分娩。她怀疑这种药物对孩子的畸形可能存在一定的影响。

  中西医结合医院:

  该院当前只能查6类畸形儿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于夏女士所反映的情况,该院医务科一徐姓工作人员予以了证实。

  徐某说,夏女士在产前确实在他们医院做了5次B超检查,但这些都属于常规检查。按照我国卫生部印发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有6种畸形属于B超产前诊断应诊断的范围内,分别为: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夏女士儿子的畸形不属于这些范畴内,按照医院当前的B超检查水平,很难检查出这类畸形。

  徐某称,对没有检查出胎儿的畸形,医院表示遗憾和同情,目前已与家属协商此事。如果协商不了,可以通过做医疗鉴定等途径解决。

  对于“优甲乐左甲状腺素钠片”是否会影响胎儿,该院医务科相关负责人说,当时医生发现夏女士甲状腺激素过低,便开了药给她,这种药对胎儿是没有影响的。

  其他医生看法

  为什么产前6次B超检查都没有检出孩子的畸形?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区一些医院的B超医生。

  温医附一院:

  系统检查也存在“盲区”

  温医附一院超声科主任胡元平认为,不同的医院对B超的检查要求不一样。附一院做的是200多元的系统检查,主要针对胎儿的畸形。而夏女士前5次B超检查都属于普通检查,不是针对婴儿以排除畸形为目的的检查。

  胡元平说,即便是做系统检查,也可能存在“盲区”,有些畸形情况目前很难检查出来,比如胎儿的手指畸形等。

  温医附二院:

  产前B超检查分4个等级

  温医附二院超声科主任赵雅萍说,现在胎儿产前B超检查主要分为4级产前检查。第一级产前检查主要看婴儿的大小,主要是乡镇医院做的检查;第二级产前检查是做6大畸形的检查,像中西医结合医院做的就是这类检查;第三级产前检查是做系统常规检查;第四级产前检查是做针对性检查,是发现问题后做的检查。

  赵雅萍说,现在的畸形儿情况不一,有些畸形很难检查出来,现在B超检查的结果受很多复杂因素的制约,包括孕妇的孕周、胎儿胎位等。准妈妈应做到怀孕时做一次,20周、30周分别做一次,分娩前再做一次。

  这些知识不妨看一看

  B超筛查准确率有多高?

  专家表示,产检时使用超声波检查,只是一种筛检方式,而非最终的诊断,一般有异常状况,可以被超音波筛检出来的概率也只有80%。其原因要归咎于超声波的特性,以及胎儿的成长状况。

  这8种胎儿异常B超或查不出

  以下几项,因胎儿成长状况而造成超声波检查有所限制的情况:

  1、【水脑】有许多水脑或水肾的状况,都会到了怀孕后期才逐渐产生。

  2、【全盲】

  3、【听力】

  4、【先天心脏病】

  5、【肠胃道阻塞】

  6、【肢(指、趾)端异常】像是手脚内翻或外翻、多指(趾)、并指或指节缺失等异常状况,也因为胎儿常处于握拳状态,几乎无法由超音波确切诊断。

  7、【侏儒症】

  8、【先天性代谢异常】绝大部分的生化代谢异常疾病,例如黏多醣症,都要等到宝宝出生进食后,才会逐渐发病。

  律师说法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公司部专职律师薛进军

  本案中,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两方面:

  一方面,如医院对孕妇采用孕检的方法、措施以及医生开给孕妇服用的药品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属于医疗事故,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医院是否切实履行了注意和告知义务,是否侵犯了孕妇的知情选择权?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孕妇享有知情选择权。孕妇对胎儿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作为医院不得侵犯知情选择权。本案中,若医院对胎儿可能存在畸形的情况没有进行充分的医疗分析、如实告知,未切实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编说几句:每次看到这类新闻,心中都不是滋味,丧子之痛是每个家庭不能承受的伤。希望我们的医疗“盲区”能越来越少,让这些遗憾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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