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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己“绑架”5岁女儿 向父亲索要“赎金”

  浙江在线11月05日讯 虎毒尚且不食子,可瑞安一男子竟不惜骗走五岁的女儿,再向自己的父亲索要“赎金”8万元。近日,瑞安法院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

  今年不到30岁的被告人李某是瑞安塘下人,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5年、2007年被瑞安法院判刑。

  去年,李某称自己想要去云南做生意,要求父亲借他10万元。由于数额太大,李父拒绝了。

  李某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同年11月13日,李某将自己五岁的女儿小小(化名)从家里带出去玩。下午5时许,他将小小带到塘下一家宾馆房间并哄她睡下。6时许,李某回到家中,假作慌张地告诉父母,孩子走失了。李父、李母很紧张,一边让李某报警,一边出门找孩子。

  李某在家中拉门上放了一张事先准备好的字条,上面写着:“不要报警,将8万元送到指定地点,否则就卖了小女孩。”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故意称孩子可能被人绑架,想回家找找看有无勒索的字条。随后,李某将字条拿给父母,让他们不要报警,准备现金,由他带去赎人。李父很焦急,说家里没有那么多钱,还是报警吧。李某很无奈,只好与父母一起到派出所。

  由于李某是最后带走孩子的人,民警便一再询问李某,让他尽量回想最后把孩子放在哪里。李某没想到事情闹得这么严重,慌了神,很快便说出了真相。

  李某因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其间,李某再次要求李父给他钱,被李父拒绝。同年12月20日,李某利用住在姐夫家的便利,来到三楼表哥的房内,盗走其放在裤子口袋中的4枚女式黄金戒指、1枚男式黄金戒指、1条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坠和300元现金。

  瑞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李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李某在诈骗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因此,瑞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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