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4日讯
商品房价格普遍下滑,引爆了部分房开公司和买房人的矛盾。日前,乐清法院经办法官当起“和事佬”,调解了相关案件。
事情得从2011年说起。温州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在乐清市虹桥镇开发了一座商品房。2011年4月9日楼盘开盘后,房子纷纷被买走。但是,之后楼市走低,这座商品房也出现价格缩水。去年开始,陆续有买房人中止支付购房款,还多次找房开谈判,一再要求降低房价。
房开认为,买房人既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依约履行。但考虑到买房人的意见及自身的成本情况,房开同意让利,并公告承诺,对在今年4月30日前办妥剩余购房款按揭贷款手续并付款的买房人,给予公示房款10%的优惠让利并赠送车位一个;对在5月30日前办妥剩余购房款按揭贷款手续并付款的买房人,给予公示房款7%的优惠让利并给予车位价格优惠50%。但买房人对这些优惠条件无动于衷。
今年6月13日,房开将6名买房人告上乐清法院,要求他们按原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民事部分法院还没判决,就有买房人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为被告、房开为第三人,向乐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买房人说,买房后发现,每间房屋中约有15平方米被标注为“设备平台”的面积,没有登记入房屋产权证书中。因此,住建局颁发的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法,要求予以撤销。
乐清法院考虑到本案各方目的都是减少经济损失、维护自身利益,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开和买房人各自撤回民事、行政官司。
浙江省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明江说,买了房子后房价下跌,买房人心里自然很难受,如果房开公司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上存在瑕疵,就难怪买房人要解除合同。所以,房开公司要处处谨慎、规范经营,严格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相关条款,在一些特殊事件的处理上要多留个心眼,提前告知买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