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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对16种“为官不为”下猛药 情况严重者免职

    温州向“为官不为”下猛药

  16种毛病都要对症治疗

  全省率先出台专项制度,列出了具体情形及处罚办法

  本报记者 王益敏

  日前,温州市委印发《温州市治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为官不为”动刀。

  由此,温州成为全省最先出台专项制度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的地市,并对“为官不为”的具体情形作出了界定,明确了启动处理依据。

  ●如何界定“为官不为”

  温州列举了16种具体情形

  《办法》总共3300余字,详细列举了16种具体情形,界定了到底什么叫“为官不为”,“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主观意识上的不愿为、不敢为、不真为的官员,基本涵盖了干部作风方面从苗头性问题到严重问题的方方面面。”

  16种“为官不为”的具体情形,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类:

  1、工作落实不力,不思进取、安于现状

  比如: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了工作,官员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工作不在状态,不催不办、推诿扯皮

  比如:工作拈轻怕重,岗位挑肥拣瘦,遇到问题绕道走,不能有效履职尽责;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或者精神萎靡不振,消极怠工;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不见纪要不办事、不见批示不签字,搞“中梗阻”,对该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贻误工作;

  3、不愿攻坚碰硬,缺乏担当、怕得罪人

  比如:改革攻坚意识不强,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担当精神缺乏,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不良影响;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不敢担当。

  4、刁难群众企业,敷衍塞责、整改不力

  比如: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遇群众和企业办事推三阻四、敷衍塞责,甚至刁难群众和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为官不为”怎么处罚

  从提醒教育到免职降职

  根据《办法》规定,处理“为官不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采取措施,范围从提醒、函询等较轻的方式,到免职、降职等较重的措施,突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不等出了问题才治理。

  温州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这样举例:一位领导干部一旦被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后首先会提醒,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如果这位领导干部的问题继续恶化,甚至被群众信访、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反映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就会详细调查了解。

  情况严重、影响较差的,或者经过教育提醒、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就会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调整。

  ●“为官不为”适用哪些人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企负责人

  温州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与群众打交道最多的普通‘办事员’如果不作为,可以由所在单位党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办法加强管理。”

  温州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填补了全省各内地市在整治“为官不为”制度建设上的空白。

  “通过加强干部日常管理,进行压力传导,那些一心想着‘当太平官’的人,肯定会越来越少。”温州市一位领导干部这样说。

  钱江晚报记者了解到,温州市相关部门随时接受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为官不为”的问题,有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多条途径。比如:组织系统专用举报电话12380,市长热线12345,纪检部门举报电话12388。

  解读

  治理“不为”,本质是鼓励“多为”

  省人大代表、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冯蒋华认为,“为官不为”不仅阻碍了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更严重影响了群众对领导干部信任度和政府公信力。

  温州市出台的这则《办法》,无疑是给“为官不为”者套上了“紧箍咒”,向懒政怠政动了真格。

  “温州的这则《办法》是一项好的制度。更重要的是,应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进行系统性顶层设计,严格责任落实,真正形成“让有为者有位,无为者让位”机制和氛围。”冯蒋华说。

  温州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治理‘不为’的根本目的,正是为了鼓励争先、鞭策后进。”事实上,在《办法》中还有一个相应的亮点,就是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这一规定,将解除一些干部后顾之忧,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鼓励大胆改革创新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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