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40条新政为企业“减负”
降低制度性成本。运用“互联网+政务”,实现审批事项“一站式”
减少各类税费。对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助力企业融资。对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及重点税源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经济日报讯 记者张玫报道:浙江温州出台40条新政为企业再“减负”。近日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切实降低企业发展成本,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温州市市长张耕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若干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消除政策实施障碍,提高可操作性,让企业用足政策资源,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
据了解,这个《意见》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社会保险费负担、资源要素成本、财务成本、物流成本,落实财政扶持政策,优化政府服务和加强保障措施等方面助力企业“轻松上阵”。
根据《意见》,温州市将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梳理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覆盖;运用“互联网+政务”,实现审批事项“一站式”。同时,继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登记、众创空间登记办法;全面实施“一照一码”,全程电子化。对纳入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主管部门单独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对企业厂区容积率、绿地率等不再设限。今年1月起,企业用电价格和液化气价格已分别降低每千瓦时4.47分和每立方米2.3元。与此同时,温州市至2017年底,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业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等收费项目,暂停征收各项收费等。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意见》规定,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探索实施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根据工业用地规模或出让金总价情况,在土地出让时科学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付款期限;鼓励工业企业“挖潜节地”,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可在原厂区进行新建、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
在企业融资方面,《意见》明确,对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及重点税源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同时,推广年审制、增信式、分段式等还款方式,实现企业新老贷款无缝对接,并根据企业生产周期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推广企业联合抱团互助增信还贷,降低企业转贷成本。与此同时,加快建立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推动引进和组建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实体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