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楼盘)部分市民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面临花费高额土地出让金“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可能,在社会各界引发热议和关注。
尽管事件最后怎么解决还没有定论,但已经刺痛了有房者的敏感神经,因为事关以后30年、50年、70年陆续到期房子的问题如何处理,而这又关乎当前房产的价值。此事作为《物权法》颁布后的首例土地到期案例,具有事关全局的标杆意义,处理是否妥当,可能会影响全国房价。正因为事关全局,因此不宜由温州本地单独决策,而应由最高层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始于1990年。当时国务院颁布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该条例发布后,温州市区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据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介绍,上世纪90年代初期,该市在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时,将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当时,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
2007年《物权法》刚刚发布时,社会就存有疑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如何续、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又如何,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当时面临土地到期的情况还比较少,所以没有做更深入的讨论。
事实上,这在根本上涉及房地分离情况如何解决的问题。即城镇土地属于国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居住用地出让有70年的最高年限,但附着其上的房屋属于私有。
目前,应该首先尽快调查摸底,看看全国有多少土地存在类似情况(事实上2006年深圳(楼盘)就已经出现类似案例,不过当时还没有《物权法》)。显然,土地量多和量少,对应的决策难度是不同的。
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制定实施细则,起码要明确指导性原则。例如,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就《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立法解释,权威性和效力级别较高;或者,国务院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后,出台一部行政法规。
以下几个角度,值得在决策过程中着重考量:
首先是《物权法》暗含的免费含义。《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相比《物权法》该条第二款则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不难发现,自动二字,含义应该是无条件续期。如果需要缴费等某种前置条件才能续期,用“自动”就未必贴切。这就意味着此前的法律对续期如有限制或附加条件,则法律效力存疑。如果全国人大没有新的立法规定收费事宜,任何行政机关的收费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即便要交,也应该很低。续期和出让是有区别的,不能把续期收费和土地出让的收费等同起来。
此外,性质上要区分这跟房产税是两码事,不宜完全参照房产税的模式。房产税对应的是享受所在地政府公共服务,诸如当地免费上学等福利,而土地出让金本质上是购买或租赁。
如果摸底调查之后,此类情况很少,则可以针对具体城市出“点对点”解决方案,总体解决仍然放到未来。70年到期后,是否及如何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可能跟当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有关。到时候,国家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税源结构可能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