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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遭偷看警方不予处罚 温州村民状告公安部门胜诉

    向农村基层作风巡查组设立的意见箱投放举报信,竟遭他人“取”走偷看,更想不到的是,警方决定不对“偷看者”处罚。就此,举报者决定“民告官”:将温州乐清市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举报者的诉求获得支持;判令乐清市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对涉案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向巡查组意见箱投放举报信

  投放过程拍照录像存证

  原告卓甲,现年38岁,乐清籍男子,老家在乐清淡溪镇长青村,目前他在乐清一家单位工作。

  据卓甲称,事发前,乐清市第三农村基层作风巡查组在淡溪镇长青村召开动员大会,决定对长青村两委党员干部、村财务监督小组开展巡查,并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线索。

  于是,卓甲和其他一些村民决定就该村一些问题向乐清市第三农村基层作风巡查组反映。

  据乐清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20日晚11时许,卓甲与数名村民,将若干份实名举报材料投入至乐清市农村基层作风第三巡查组的意见箱,该意见箱设立在淡溪镇长青村文化礼堂中心附近。

  “我们投了33份举报信,几乎将意见箱都装满了。每份举报信举报一个问题,内容都不一样。”卓甲称,当时他们就担心投放举报信可能会被人“动手脚”,所以对投放过程拍了照片和录像,予以存证。

  举报信遭人“偷看”

  派出所查看监控进行调查

  果不其然。

  在投放举报信的第二天,卓甲等人就听说,有该村村民擅自“动”了他们的举报信。卓甲说,去年5月23日下午,他们去查看意见箱,发现信箱内浅了许多,“感觉起码有10封举报信被人偷走了。”当天,卓甲以其投放在意见箱内至少10份举报件被盗为由,向乐清市公安局淡溪派出所报案,“当时派出所没有作出反应,过了好几天才受理此案。”

  据法院审理,去年5月24日,淡溪派出所调取了安装在意见箱右上方的监控视频,并对案发时段的录像资料进行查阅。25日,第三巡查组开检意见箱,共计收到卓甲等人举报件17份。29日,淡溪派出所以盗窃案由受理此案,于当日和去年6月16日对涉案嫌疑人卓乙等人进行强制传唤及询问,并调查询问了相关当事人和证人。

  警方查明,去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许,卓乙伙同卓丙一起走到意见箱旁边,由卓乙从意见箱内取出一份举报材料后,两人一起到卓乙家中观看。当日上午9时40分许,卓乙重新将该份举报材料投入意见箱中。

  警方未处罚“偷看者”

  举报者状告两级公安部门

  乐清警方对此事经过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决定。

  去年7月23日,乐清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卓乙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决定对卓乙不予行政处罚。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此案审理中,卓甲在对警方的证据进行质证时说到,淡溪派出所认为被盗取的举报材料价值12元,所以不予处罚。

  只值12元,警方根据什么算出来?卓甲认为,意见箱是纪检部门设在村里,是国家机关工作的延伸。他们实名举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国家有保密制度,高考、中考的试卷都是国家机密,谁偷了试卷,肯定要判刑,总不能认为只是损失了几张纸吧?谁提前偷看了保密的试卷,又放回去,总不能认为没违法吧?即便是普通信件,也不能随便拆封偷看,这也受法律保护。”

  卓甲说,有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可以理解,但作为执法部门,不应该这样处理事情。“此事绝不是偷几张纸那么简单,而应该认定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扰乱。”

  卓甲不服乐清警方的这个决定。去年8月27日,他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温州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卓乙与卓丙偷看举报材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去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服温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去年12月24日,卓甲向乐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乐清市公安局和温州市公安局一并告上法院,同时将卓乙、卓丙等人列为第三人。

  诉状中,卓甲认为,卓乙等人的行为涉嫌盗窃、侵犯通信自由、泄露信访人秘密、侵占、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但是乐清市公安局调查不力,违反办案法定程序,而且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温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未能对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纠正,也应一并撤销。

  庭审焦点:

  “偷看者”到底“偷”走了几份举报信

  今年1月29日,乐清法院就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偷看者”到底从意见箱中偷走了几份举报信,成了原被告争辩的焦点。

  卓甲称,经过他们查看,至少有10份举报材料被取走,乐清市公安局未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卓乙只将其中一份举报材料拿走属于“避重就轻”。

  对此,乐清市公安局方面称,从卓甲等人将举报材料投入意见箱,到报案这3天内的有关监控视频资料,均已调取。经反复审核,除了涉诉不予处罚认定的时间点外,其他时段均未发现有盗取举报材料的事实。

  对于卓甲的诉求, 乐清市公安局辩称,他们作出的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温州市公安局认为,涉案举报材料不是通信范畴,监控视频资料反映清楚,两涉案嫌疑人只是看了下举报材料就放回去,所以不能以盗窃处理。

  到底是“至少10份材料被取走”,还是“取走一份材料只偷看了一下”?乐清法院确认了警方的说法,对卓甲“至少10份举报材料被从意见箱中取走”的主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

  一审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判令乐清警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今年4月19日,乐清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乐清法院认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公安机关应对涉案行为负有全面审查的义务。

  乐清法院还认为,卓乙偷看意见箱中举报材料的行为,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乐清市公安局对此以涉嫌盗窃立案,并对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进行了认定,但并未对该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违反其他治安管理的行为作进一步审查判断,明显不当。该局作出的被诉不予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并判令其重作。温州市公安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应判决一并予以撤销。

  据此,乐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温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限乐清市公安局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涉案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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