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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办学校签公约防互挖墙脚

   近日,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与当地46所民办中小学校长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承诺若招聘其他学校尚在合同期内的教师,需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人,此举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认为此举逆市场规律,不利人才流动。11月7日,参与签署会议公约的民办教育协会翁学院会长表示,此举是为了防止学校间的恶意竞争,减少对学校和学生的损失,主要为解决优质学校内一些教师流动性大的问题,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认为,公约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

  民办教师觉得自律公约无实质作用

  温州市越秀中学的李老师表示,学校老师间也在讨论这件事。而他对此事并没有太多感想,据李老师介绍,温州市大部分民办中小学的教师都是一年一签制,一年之后又可以重新选择。他周围的老师,都会做完一年再走,因为时限短,还未见到违约的老师。

  李老师1999年转入私立学校已有17年,共签约17次。他介绍,在温州市内,民办学校多数采取一年一签制。“大约在6月20号,学校就要求你写留去意向,如果留你,过段时间找你签约,不留你的话,就不找你谈,老师就知道该走了。”他解释说。

  而某民办学校老师表示,学校也有四五月份就定老师的,但这种情况较少。不过李老师认为,一年一签有利于双向选择。因此,对于“46所民办中小学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我看这公约没有实质性的作用,老师们都觉得挺可笑的。我们当老师的都明白,教学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教书是个良心活。最重要的是要把书教好,薪酬本就不是单一的评判标准。”李老师说。

  微博上的新闻评论中,多数网友发表观点称,如果老师很优秀,有学校愿意高薪挖走,中途走是否需要赔偿,有合同条例在那里就足够了,此项措施有些多此一举,并不看好。

  公约制定者称为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11月2日,温州民办教育网的学校简讯栏目中,公布了10月29日召开的民办教育协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员大会上,举办了“温州市民办中小学关于教师流动的自律公约”签署仪式,共有46所民办中小学自愿参与签署。

  温州市翔宇中学的李玉佩主任则是该“公约”制定过程的参与者,在他看来,此项“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对民办中小学教师进行道德约束。“暑假前我们就酝酿该公约如何制定,针对现在温州市出现了一些学校老师合同未满就走人、少数恶意竞争的学校挖人的现象,应该给予警示,我比较支持。”李玉佩表示,该校是参与制定和签约方,会积极响应这项规定。

  李玉佩谈及他支持的理由说,民办教师的流动性较大,有的学校老师业务不错,但师风师德未必合格。如果一年内,老师没有把课带完就走了,首先是对学生的不负责,其次也增加学校办学成本,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另外,他介绍翔宇中学招聘教师会在一年后考虑和老师签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约定,“也为了给老师一些保障,如果适合我们学校,我们也愿意留他下来。”

  民办教育协会称该公约有法律约束力

  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翁学院会长向记者解释了公约的制定过程。“八月份制定出公约,第一批签了部分老师,也一直在探讨中,到对外公布,具体时间就是10月29日,由学校董事长或者校长负责签订。”翁会长也没想到此举会引起关注。

  据了解,公约的出台是针对民办学校之间互相挖老师,造成教师流动性强的难题制定。现在中小学,许多老师学校寒暑假也会上课,这时候挖走老师对学校是极大的伤害,不利于教学的持续性和老师特长的培养,发挥。公约制定后大家互相就有了制约,可以遵守。翁会长称,该公约制定的立意是好的,也是自愿签署。

  同时,翁会长回应了公约如何执行的疑问。民办教育协会是教育局的分管单位,教育局属负责监督,具体执行由民办教育协会负责。签署公约后,若发现签署学校的老师在合同期内被挖,双方学校就需要交涉,挖走老师的学校需赔偿原来校方损失费30万。翁会长认为,若到法院起诉,该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起诉依据,申请赔偿。

  焦点1

  公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这个公约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获得之前学校的同意,也无需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只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而已。其中,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未满而跳槽才需要支付相应折合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刘昌松称,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归温州市教育局主管,因此温州教育局应当主动进行干预,不能让这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约”在该地区盛行。若称该公约为道德公约,这一辩解也不能成立,道德规范应靠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让其遵守,“招聘其他学校一名合同期内的教师,要承担30万元巨额赔偿的责任,怎么是道德规范呢。”

  刘昌松表示,该公约以对教育机构巨额惩罚的机制,来严重约束教师的合理流动,这样的约定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因而是无效的。

  焦点2

  是否阻碍师资合理流动?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根据颁布的公约内容分析,此举是否阻碍教育资源的流动,关键还要看这项规定在颁布后的效果。如果当地确有恶性竞争,而该公约的签署,使得参与的学校都能够有效促进教师的良性流动,说明这种地方性的尝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作为道德约束的方式,未尝不可。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限制了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则应该废除。

  根据多年教育经验的判断,储朝晖认为一个教师的去留,是和所在学校的整体环境和教学条件等因素相关,不单局限于薪酬。“做教师这个职业的,可能从自身出发,更在意学生和学校的认可和感情上的信任,这种公约能否起到效果,还有待观察,它更像是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刘昌松则认为,温州是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试点地区,应更加符合国家法律鼓励劳动者同劳动条件更好结合的方向改。因而,公约限制教师流动的措施,不是改革,而是倒退,主管部门应该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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