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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男子赴宴后醉酒死亡

   朋友聚餐、商业应酬,难免喝酒,有的人可是劝酒高手,轻轻松松就能把对方灌倒,但是以后劝酒就要悠着点了。

  今年4月,温州一名男子,吃了一顿夜宵,在被劝喝下不少酒后,竟在下楼的途中失足跌落,最终导致头部受伤经医治无效后离世。

  这样的遭遇发生后,家属因无法接受事实开始走上追责之路。那么,在这场宵夜聚餐中,谁该为死者的离去承担责任?是聚餐的组织者,还是邀请死者前去聚餐的邀约者,亦或是酒店的老板?

  前几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聚会组织者承担5%的责任,餐馆老板承担10%的责任,邀请者承担30%的责任,分别赔偿死者家属5.16万余元、10.37万余元和31.26万余元。

  朋友邀约吃宵夜

  饮酒过量后坠楼死亡

  阿海(化名)是市区人,在家人的印象中,他的酒量很不错。

  今年4月7日晚,阿海先去亲戚家吃晚饭,席间喝了些许酒。之后,阿海受阿伟、阿青(均为化名)等朋友的邀约,又来到市区一家餐馆(试营业期间)吃宵夜。

  其间,阿青等人多番向阿海劝酒,导致其饮酒过量。

  当晚11点聚餐结束后,阿海和阿青起身离开。不料,醉酒状态的阿海在下楼时失足从楼梯跌落,导致头部受伤并不省人事。

  这次聚餐的组织者阿伟下楼看见阿海躺在地上,见阿海没有流血也无其他异常,就先行离开了,留下阿青一人在餐馆照看。

  因阿海一直没有恢复知觉,阿青慌了,便将阿海的情况电话告知了其家人。次日凌晨30分许,阿海的家人赶到餐馆,见阿海额头冰冷,小便失禁,急忙让众人将其送至医院救治。

  经诊断,阿海的伤情为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两肺下叶创伤性湿肺。后虽经颅脑外伤手术,但病情持续危重。4月18日,阿海被宣告死亡。

  家属索赔87万余元

  组织者邀请者餐馆都在列

  阿海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事发后,他16岁的儿子和67岁的父亲,以未尽合理的照料、规劝义务为由,将夜宵组织者阿伟,邀请阿海前去吃宵夜的邀约者阿青,还有餐馆老板阿中(化名)告至鹿城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428万元。

  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阿伟辩称,其作为组织者,并没有邀请阿海赴宴,而是阿青临时要求其参加夜宵的。出于礼貌,他没有阻止阿海喝酒。另外,在阿海离开时,是阿青陪同的,阿海从楼梯上摔跌受伤的结果不是其造成的,其认为自己已经尽到该尽的义务。

  餐馆老板则认为,自己作为餐馆负责人,楼梯上已经设置安全牌子,地面也是干净的,是阿海自己不小心摔倒才导致该事故发生,其已经尽到合理的安保义务,不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庭审当天,阿青没有出庭答辩。

  对此,阿海的家属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们说,阿海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饮酒过量会带来什么后果,所以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这一点他们不否认。但是,阿伟、阿青和阿中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应当对阿海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未尽照顾义务未及时送

  医法院判三方共赔偿46.79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伟作为宵夜的组织者,对参与聚餐的人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其在聚餐结束后离开时看见阿海躺在地,仅询问几句而没有谨慎照顾及时送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餐馆老板作为经营者,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时经营,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设置的楼梯处于合理使用状态,在阿海摔伤后也未及时送医,也存在一定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阿青作为邀请阿海前来喝酒的朋友,酒后与阿海一起下楼时也未合理照顾,在阿海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医,也有过错。

  此外,经阿海的亲属证实,阿海是在已经喝过酒的情况下,还要再此去赴阿伟组局的宵夜。在受伤经手术后,虽然阿海的病情危重,但直接原因系其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且在法院向家属释明的情况下,家属仍不申请对死因进行鉴定,故阿海的死亡不能排除其他因素所造成,因此阿海及其家属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鉴于阿伟、阿青、阿中等人虽有过错,但主观上均为过失,故法院酌定聚会组织者阿伟承担5%的责任,餐饮店老板承担10%的责任,邀请者阿青承担30%的责任。根据阿海死亡后其家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最终一审判决阿伟赔偿5.16万余元;餐馆老板赔偿10.37万余元;阿青赔偿31.2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的阿青和阿中已上诉至市中院,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律师评析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娅静

  同桌聚餐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

  聚餐是朋友、同事、同学之间常见的社会交往方式之一,但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说,同桌聚餐人员已无形中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彼此间由此产生相互注意、照看、护送以及通知家人等附随义务,未尽此义务的,即使没有侵害行为,也可能被判承担法律责任。

  如同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阿伟、阿青、阿中对阿海实施了加害行为,按照一般人的逻辑思维,三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可是鉴于三被告因该次聚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相互之间负有特定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达到合理、必要程度的,即可推定相对人存在过错。当然,阿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给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应当清楚,对于死亡后果,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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