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年初至2016年12月7日间,被告人代波在乐清市乐城街道台乐路21号经营“乐清市乐成先碧餐饮店”(门口招牌为“正宗川菜馆”)期间,为了减少成本,牟取不法利益。
代波与被告人王先芝及夏秀红(另案处理)等人,每天对餐馆内泔水桶中漂浮在上层的废红油及外卖打包多余的废红油进行回收,然后代波授意厨师被告人潘献忠、李春锐等人对废红油进行提炼加工。
每天深夜菜馆打烊后,潘献忠、李春锐等人将回收的废红油与水混合后,放在锅内加热清除杂质、蒸发水分后,提炼出的废红油当作成品油存放在店内,由潘献忠、李春锐当作食品原料用于次日炒菜并销售给顾客吃。
被告人代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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