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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立法赋予“避险权”为医护人员撑起保护伞

  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草案中最令人耳目一新的规定,便是明确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当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

  北京市拟在地方法规中首次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和突破。长期以来,医护人员的“避险权”很少被提及,在各种法律规范中,这一权利也一直处于模糊甚至空白状态。显然,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是一种法治进步,给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增添了一层保护伞。

  医护人员的“避险权”主要有两重含义,或者说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患者或其他医闹人员已经开始对医护人员进行暴力威胁或攻击,此时,医护人员有权暂时停止诊疗服务,躲避到安全的地方;二是患者及家属与医院或医护人员存在纠纷,已经通过语言或行为释放过某种不利于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负面信息,当这些人将要到达或者已经出现在相关医护人员的工作场所时,即便尚未发出暴力威胁或做出攻击动作,但如果医护人员身边没有必要的安保力量,那么就可以视情况暂停诊疗服务,暂时回避。

  实际上,在第一种情形中,医护人员大多会本能地避险,依法明确“避险权”能够进一步增强医护人员的避险意识,给出清晰的避险指引,让他们的避险更果断、更及时。而在第二种情形中,或许很多医护人员原本无法或无权选择避险,也没有足够强的避险意识,依法明确“避险权”则给了医护人员提前避险或预防式避险的路径,避免与相关患者及家属突然遭遇,从而降低医护人员受到伤害的风险。

  当然,“避险权”不等于“拒诊权”,医护人员行使“避险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一走了之、撂下病人不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北京市拟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与《执业医师法》这一规定并不冲突,合理合法的做法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医护人员可以采取回避等避险措施,但患者的诊疗尤其是急救必须有其他人来替代。回避不是拒诊,而是更换方式和人员,回避和诊疗应得以兼顾,否则就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

  假如医务人员可以拒诊,对自身当然可以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但同时也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一定的威胁,一旦开了这个口子,就可能出现“见死不救”等极端现象。生命理应放在首要位置,不管谁的生命,甚至不管他是何身份,以前干过什么,其生命权都应该受到尊重,这个底线什么时候都不能突破。在这个底线之上采取避险措施,才符合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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