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2日讯 工作10个月后,来自四川的小鹏,以不适应公司环境和岗位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且离职前三天,他就不去上班了。
事后,他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想到,从申请劳动仲裁到法院打官司,经济补偿的要求都被驳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上班10个月后
主动书面申请离职
小鹏1986年出生,去年2月到嘉善一家铸造公司工作,工种是车床操作。到了去年4月8日,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1200元,加班工资以1200元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
到了去年12月13日,小鹏无缘无故不去公司上班了。3天后,他以对公司环境和岗位不适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后来他发现,当月工资被扣掉3177.2元。公司解释扣的是房租、水电、养老金、旷工和赔偿款。
提出仲裁和起诉
要求经济补偿
辞职后的小鹏,向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11322元和经济补偿金4039元。
小鹏列举了铸造公司违法的具体事实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除只有1个月以外,每月都是隔月发上月工资,且加班工资和基本工资均未发足,差额共计11322元,应补发;
以扣房租、水电、养老金、旷工、赔偿之名,违法扣了他的工资3177.2元,现应当支付;
原告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辞工辞职,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10个月工龄,按原告应得工资平均每月标准,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039元。
铸造公司则坚持认为,小鹏的诉讼请求于理无据,小鹏单方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是没有理由的;
二是,由于原告等人在短时间内突然提出辞职申请,对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作为被告铸造公司方保留追诉权,且小鹏等人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
法院和仲裁
均驳回经济补偿要求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仲裁决定,驳回小鹏的经济补偿要求。
嘉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鹏每月基本工资为1200元,并根据举证,其月工资均超出上述金额,故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月基本工资已足额发放,且月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故小鹏诉请要求被告补发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小鹏以不适应公司环境和岗位为由向铸造公司提出辞职,现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要求公司补发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认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铸造公司以原告小鹏急辞工作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克扣小鹏工资缺乏依据,故小鹏要求铸造公司支付被扣工资3177.2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