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9年,王俊曙与周某(另案处理)形成情人关系。2007年年底,王俊曙答应周某想办法为她换车。之后,王俊曙从盐官镇下辖的某企业负责人处得知该企业准备购买工作用车,于是王俊曙向负责人提议将周某的旧车转让给该企业,再由该企业为周某购买一辆新车。
周某的旧车是一辆本田飞度,而她想要的新车是马自达6。该企业负责人知道周某是王俊曙的情人,为了得到王俊曙的关照,于是同意了王俊曙所谓的旧车换购新车的具体方案。
2008年初,周某选中一款价格为17.8万元的红色马6,而她的旧车也依约过户给企业。经嘉兴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评估,周某当时过户的旧车市场价格为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王俊曙的这种行为已构成索贿。
此外,2011年初,海宁市某房产公司的负责人周某和曹某为了感谢时任长安镇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镇长王俊曙对其的某个项目在签约获取优惠政策、房产项目推荐和企业服务办理手续过程中的帮忙和关照,并与其搞好关系,向王俊曙提出送出由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82万元的房子。
其间,周某和曹某代王俊曙缴纳了18万元意向金。为规避查处,王俊曙于2011年1月14日让其女儿到房产公司销售部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因同样原因,从房产公司2012年10月通知交房至案发,王俊曙没有办理相关交房手续和房产证。
最新进展:王俊曙涉嫌受贿153.1万元被海宁检察院起诉,海宁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将择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