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1日讯 把身份证借给别人使用会产生什么后果?近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和乱用身份证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姐姐因为把身份证借给妹妹登记结婚,导致自己的婚姻登记遇到了问题,不得不求助于法院。
小芳与小丽系同胞姐妹。2012年5月28日,年仅19岁的小丽和男友小斌定下终身。此时的小丽已经有7个月的身孕,可法定婚龄是20岁,小丽还差一年。孩子就要出生了,准生证办不下来,怎么办?糊涂的小丽竟然想到用姐姐小芳的身份证登记结婚。
经原告小芳同意后,小丽借用小芳的身份证、户口簿,到婚姻登记处与小斌办理了结婚登记。
于是,小芳便顶替妹妹“结婚”了。向登记机关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小丽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女方签名处均填写了小芳的名字。这两姐妹年纪只差1岁多,容貌与体形也比较相像,登记机关没有审查出冒名顶替行为,一切都蒙混过关了。2012年5月28日,小丽和小斌顺利登记。
几个月后,小芳与感情稳定的男友阿强准备走进婚姻殿堂。谁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小芳的行为却成了“再婚”,她被告知自己已和小斌登记结婚,不能再行登记。这下她才知道闯下了大祸。
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婚姻登记机关表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小丽冒用小芳的身份证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并不属于受胁迫的情形,因此民政局无权撤销该婚姻登记。
无奈之下,小芳想到只有走法律途径,才能解决自己的结婚登记、生育问题,于是到南湖区法院起诉。
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民政局在为小斌及自称“小芳”的小丽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了相关情况,已履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审查义务。小芳在明知小丽未满法定婚龄,为合法生子,利用与自己形容相似的特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小丽,是引起本案被告错误登记的主要原因。
最后法院判决小芳与小斌的婚姻登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