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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规定:审查逮捕阶段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

  浙江在线01月02日讯 省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全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审查逮捕阶段要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进行讯问。这在全国尚无先例。

  《意见》要求检察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以核实证据为主的讯问工作。检察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侦查机关(部门)有无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讯问时有无同步录音录像,有无被刑讯逼供等违法逼取口供等情况,并对搜查、扣押、辨认等侦查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核实。

  对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明确的无罪证据或者线索的,检察人员应立即自行核查或通知侦查机关(部门)调查,必要时可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

  《意见》指出,对犯罪嫌疑人反映被刑讯逼供的,应当问清具体时间、地点、伤情以及涉及的侦查人员、旁证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反映的刑讯逼供问题,应结合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身体健康检查表、侦查机关(部门)讯问录像等,开展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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