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9日讯近日,党报热线刊发的一篇名为《面对家庭暴力,你会勇敢说“不”吗?》的报道,吸引了不少读者和嘉兴日报微信公众号(cnjxrb)粉丝们的关注和讨论。据了解,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正式实施。新法有哪些亮点,能否更有效地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妇联权益部专门为市民们整理了三个模拟案件,以帮助大家快速、易懂地了解这部新法。
【新法亮点】精神暴力也是家暴,发现家暴不报告需担责
模拟案例:张红和丁强2006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1年起夫妻俩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脾气急躁的丁强虽然没有拳脚相加,但对张红开始越来越冷淡,并常伴有辱骂和恐吓。2015年3月,张强再次威胁张红,并扬言要威胁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之后,张红所在单位出面,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节。但因为双方矛盾过深,调解成效不够明显。
以案说法:《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再仅仅包含传统的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行为,并明确精神暴力行为也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时间节点,在上述案件中,张红所在单位当时并没有强制报告的义务,但是《反家暴法》实施后,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如果不报告,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新法亮点】同居遇家暴也受法律保护,“关口前移”的人身保护令
模拟案例:王一女士与李二属于恋爱关系,虽没有登记结婚,但一起居住已超过2年时间。最近,因为经济上的问题,李二对王一的态度急转直下,不仅屡次对王一进行殴打和辱骂,甚至还几度威胁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为此,王一女士向法院申请要求提供人身安全保护。
以案说法:《反家暴法》规定,鉴于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另外,《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将法律保护从事后惩治变事前预防。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亮点】监护人施暴或被撤销监护资格,情节轻者可由公安机关告诫
模拟案例:小明今年上小学三年级,平时贪玩,学习成绩一直在班中倒数。小明爸爸恨铁不成钢,常常打骂、体罚小明。面对家人们的阻拦,小明爸爸置之不理。他认为,父亲教训儿子是天经地义的。因为长时间面对家暴,小明的精神状态非常差,甚至出现了轻生、自虐的倾向。小明的邻居汪大姐看不下去了,准备报警。
以案说法:《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仍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含未成年人,也包括老年人、妇女以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等。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法,公安机关在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如果实施家暴的加害人还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理情况的,也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出具告诫书。这个告诫书会详细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并发出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最关键的是,如果将来矛盾纠纷上升到诉讼阶段,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