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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消保委提醒:老年人消费需谨慎

消费者两次为其15个月大孙女购买营销员推销的保健品

  【案件简介】

  2019年10月中旬,消费者施女士在无限极营销员马某某的介绍推销下第一次购买了无限极的保健食品,共1.58万元。2020年11月中旬,再次购买了无限极的保健食品共1.58万元。其中有一款慧蓓口服液,产品外包装盒上明确写着不适用人群:婴幼儿。但马某某推销说是儿童口服液,施女士15个月大的孙女也可以吃,能增强小孩子的抵抗力。于是施女士听信营销员的宣传将慧蓓口服液喂了小孙女。随后施女士的媳妇沈女士得知婆婆竟喂15个月的女儿吃了慧蓓口服液,引起了沈女士的强烈反对和气愤。于是沈女士先报警上门找到了营销员马某某的工作室,又通过电视台与营销员马某某交涉多次无果的情况下,沈女士于2020年12月14日拨打热线电话请求相关部门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康山分会接到该投诉后,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3日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人员也在交谈中敏锐地发现沈女士的诉求重点是该保健品对其女儿的身体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故现场工作人员强调沈女士先带女儿到湖州市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马某某承担。对于已支付的1.58万元,没拿产品的钱退还;已拿产品未拆封的退还;已拆封的产品协商退还。双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并签订了消费投诉调解书。此消费纠纷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消费警示】

  面对购买保健类产品时,消费者应谨记以下4点:

  一、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之前应与子女询问沟通,或在医生指导下购买使用,特别是给婴幼儿使用保健食品时切勿盲目购买使用。

  二、购买后要保存好购物凭证,不要因宣传诱惑一次性购买过多的产品。

  三、确保该商家有实体店面,尽量避免购买住宅房内或者上门销售的保健品。

  四、对于营销员的推销,可用手机将销售宣传词进行录音或保存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由消保部门确定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要携带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消保部门进行投诉。(记者 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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