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频繁,由此引发相关案件纠纷逐渐增多。安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涉比特币“挖矿”收益分配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无效,依法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此案也是湖州首例涉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件。
2019年3月,王某在朋友李某处得知一个投资新门路——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利用电脑硬件在比特币系统中抓取随机生成的代码,计算出比特币的位置,并获得比特币区块奖励。虽然比特币相较于法定货币,既没有内在价值,也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用担保,还不像其它网络虚拟货币那样拥有相关企业的支持,但是因为它的供给有限性,加之被世界市场上各大公司广泛接受,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和交易,现已成为一种流行的投资货币。
由于王某和李某双方之前进行过多次合作,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所以一拍即合,决定再次合作,并协商以李某的名义在其和毛某、黄某合作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中进行投资。随后,王某向李某交付77万元,李某自己又拿出一部分资金,将两人共计149.377万元投资款转账给毛某,用于虚拟货币“挖矿”。可是直到2020年3月,王某分配到的收益一直不容乐观,对方始终没有明确解释。
在多次追要收益未果后,2021年9月,王某将李某起诉到安吉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77万元。
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均认为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委托李某进行投资,购买的“矿机”系获取虚拟货币的工具,“挖矿”是获取虚拟货币的方式,双方在分配投资款时亦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故王某系明知投资款项系用作虚拟币“挖矿”及虚拟币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委托李某进行投资,该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故双方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挖矿”、提示相关风险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挖矿”活动,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同等过错,双方实际付出的生产成本和损失,由各方自行负担。因尚未支付的比特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基于此前李某已拿回人民币47619.51元退款,按照之前两人协商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对该笔退款进行分配,最终判决李某支付王某人民币2万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