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5月7日),江苏高院发布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苏州法院一起案例入选。
某物业公司承租经营某停车场。2021年3月5日,该区市监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停车场收费涉嫌超过标准,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当场送达《提醒函》。3月16日,该区市监局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停车场仍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立案调查期间,接到案外人投诉后,该区市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停车场仍按照之前的标准收费。后该区发改局回函表示,案涉停车场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且该停车场还存在未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手续等问题。该区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对某物业公司罚款40万元。某物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常熟法院认为,根据发改局的回函,案涉停车场的收费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但某物业公司未办理收费核定手续,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服务价格,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在接到要求整改的《提醒函》后,某物业公司也未进行整改。该区市监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决定对某物业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常熟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某物业公司未办理收费核定手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服务价格,经提醒后也不进行整改,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