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环境,昨天(8月4日),浙江省长兴县明珠路一餐饮单位接受重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这是长兴县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出的首张罚单,据悉也是湖州市首张针对餐饮行业污染大气环境而开出的罚单。 今年5月,长兴县行政执法局对餐饮单位例行检查中发现,受罚单位虽然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未定期维护清洗,致使油烟超标排放。后经第三方检测,该单位油烟排放浓度值比合格标准高出4倍,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执法人员介绍,今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它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处罚最低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现在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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