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线讯 近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原本以为只是一件普通的案件,可是,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却发现原来其中另有蹊跷。
在庭上,据原告方某称,自己和被告田某是生意伙伴的关系,田某曾向其购买种鸭蛋,还有2万元欠款迟迟没有结清。 ”方某最后还提出,这2万元欠款双方在对账后,曾写过一份欠条,并由田某签字确认过,同时方某也拿出了这份欠条作为证据。
被告田某不承认方某所诉的情况,并且对这份欠条提出了质疑。“虽然这张纸上的签名是我签的,但是我从来没有写过这个欠条,肯定是他在以前来我办公室时拿了有我签名的纸,伪造了这个欠条。 ”
一个以欠条为证据,一个却又否认自己签过欠条。面对两人完全不同的说法,这件原本看似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起来。作为该案唯一的证据,欠条究竟是否真实,引起了法官的重视。这份欠条在法官看来本身是存在问题,欠条不完整,所用的纸张是经过撕裁的;欠款的格式不符合书写习惯,且内容也不是用同一种笔书写。
在被告田某的申请下,对这份欠条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田某的签名在先,而其他内容均为后来添加。经鉴定后,法官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且方某无其他证据证明田某欠款事实。因此,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想讨回欠款的方某“聪明反被聪明误”。想用一张假欠条瞒天过海,证明田某欠了自己钱,最后只能变成了一出自导自演的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