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的楼先生没有网购也没有网上转账,银行卡也一直在身边,可是他却收到了短信提示,银行卡在北京和贵州消费近12万元。
去年11月,楼先生把银行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卡不离身 银行卡被莫名远程消费
楼先生是一名生意人,平常刷卡消费也不少,因此,他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去年7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楼先生收到其中一张银行借记卡的三条短信提示,内容提示在短短5分钟里,银行卡先后被消费40000元、40000元和38000元,共计11.8万。
没有消费,怎么会收到消费短信?楼先生意识到情况不对,立即到派出所报案,并迅速把卡里剩余的1300元钱取了出来。
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楼先生的银行卡是在北京、贵阳被人通过银联POS机自助消费,但当天楼先生本人和银行卡都在德清,根本不可能刷卡消费。
德清警方立案侦查,发现楼先生的银行卡可能存在被复制伪卡后在外地被人盗刷的情况。
卡被盗刷 持卡人状告银行赔偿
楼先生认为,他一直以来都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没有丢失,更没有对任何人透露过该卡的密码信息,并无任何过错。而银行作为银行卡的提供者,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存储、交易等安全,并有为持卡人相关信息保密的义务。
事发后,楼先生多次与银行协商遭受损失的处理方案,但银行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
去年11月,楼先生将银行告上德清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自己银行卡被盗刷的存款及利息损失。
但是银行认为,原告楼先生的隐患借记卡内资金减少主要是由于楼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银行仅仅是发卡行,不需要承担这笔损失。而且银行卡内资金减少是在特约商户刷卡导致,假设盗刷是真实的,楼先生的损失也应由特约商户来承担。
银行还提供了楼先生以往的消费记录,有很多消费都是在外地且时间不定,不排除楼先生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密码泄露的可能。因此,银行并不需要承担楼先生的任何损失。
法院判决 银行保管不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发现,这起借记卡纠纷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涉案借记卡在去年7月25日所发生的交易是否是伪卡交易以及该交易是否为原告故意所为;二、若涉案交易是通过伪卡所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审理认为,从短信提示及楼先生报案情况来看,涉案银行卡在被刷卡消费时,楼先生随身携带该卡,不可能存在楼先生同时在北京和贵阳两地消费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是伪卡消费,即原告持有的真正涉案借记卡的信息被他人复制并使用,且该伪卡交易并非原告本人及原告许可的他人所为。
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借记卡纠纷属合同纠纷,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享受权利。在本案中,楼先生向被告银行申办了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期间,被告银行有义务妥善保管储户存款安全。现由于被告银行没有尽到妥善维护存款安全的义务,致使原告在卡内的资金被他人盗刷,故被告需对原告因他人通过伪卡交易遭受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楼先生本身存在消费时间特殊、消费地域广、跨度大等消费习惯,且楼先生未能合理解释其不符合一般常理的消费记录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涉案银行卡被复制及银行卡密码被泄露的风险,因此,楼先生也需要为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程度,根据公平原则,最终判决被告银行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