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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实行城乡居民统一标准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03月11日 讯 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民事赔偿标准城乡一体化进行通报。 2016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死亡的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湖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据悉,此次湖州法院统一交通事故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做法,在全国地级市属率先尝试。

  2015年2月10日,安吉打工男子在聚餐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关于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到底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引发原被告双方多次争议。原告受害人父母通过证据证明,儿子的户籍所在地虽在农村,但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城镇,最终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比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多了15万余元。

  近年来,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以2015年为例,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8645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比例近9成。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相关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由于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不同,导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差距较大。以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25元标准计算为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最多相差451780元,因伤残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最多(一级伤残)相差451780元、最少(十级伤残)相差45178元,“同命不同价”现象一直受到争议。

  2016年1月1日起,湖州市启动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给我市两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事赔偿标准问题带来新契机。市中院副院长侯黎明介绍说,在此背景下,为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消除因户籍性质区分导致的不合理利益差异,市中院决定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标准。为维护受害人利益,统一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统一适用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据悉,考虑到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和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以及社会的可接受度,目前,我市统一赔偿标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亡案件中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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