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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调整 困难群体保障标准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蒋文洁通讯员潘磊)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体保障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从2024年7月1日起,调增部分将于11月上旬补发到位。

根据调整通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到83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2948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我市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长期护理保险等,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落实相关补贴制度。其中,失能、半失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640元/人·月、320元/人·月、110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

我市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此次调整后,散居孤儿供养标准提高到1992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此外,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比例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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