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内流域建立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金华市近日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按照交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上下游县(市、区)进行双向经济补偿。
《金华市流域水质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流域水质生态补偿依据省政府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市界出境断面的水质目标和监测数据组织实施。以达到水环境功能区为基准,经监测确认,开展上、下游县(市、区)政府(含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间的“双向补偿”。
对于水质达到Ⅰ类、Ⅱ类的断面及达到功能区要求且水质相比前三年保持稳定或好转的Ⅲ类断面,下游县(市、区)给予上游县(市、区)经济补偿,水质越好相应的补偿系数越大。反之,水质劣于功能区要求的断面或水质相比前三年变差的Ⅲ类断面,上游县(市、区)给予下游县(市、区)经济补偿,水质越差补偿系数越大。其中,市界出境断面实行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的“双向补偿”。
为强化对流域水质生态补偿工作的责任考核,金华市严格落实“河长”责任制。对出境断面主要污染物指标的浓度,连续2个月同比上升超过10%的,由市环保局对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预警通报;累计4个月同比上升超过10%的,由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重点污染河段和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连续两年出境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的,将予以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