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
《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金华市真正进入“全民医保”时代
4月17日从市医保局了解到,《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于4月2日公开发布实施。
“《细则》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使用、档次转换接续、门诊及住院待遇、基金管理与医保服务、制度衔接六个方面。”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说,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首次实现了金华各县(市)群众在全市范围内就医“无异地”、同档次待遇“无差别”和“一站式”即时刷卡结算。这是金华市继2018年1月实施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后医保领域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标志着金华全市域真正进入了“全民医保”时代。
“金华市正在全面构建‘共建共融共享共赢’的协调发展机制,《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相继出台,意味着在医保领域率先实现了共享。” 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说,以前部分县(市)规定本县(市)患者到金华三级医院住院看病,只能报销50%左右,今年实施全市统一的医保政策后,这些县(市)的患者到金华三级医院看病,其医疗报销比例统一上调为75%左右。
细化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
新出台的医保新政,亮点之一就是全民参加医保,并分三档统筹,其中单位职工依法参加一档医保统筹,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一档统筹缴费,其他人员可选择参加二档或三档统筹缴费。并规定一档、二档参保人员的住院及门诊待遇一致,制度上实现住院及门诊待遇全市城乡统筹、公平统一。
在参保缴费方面,新出台的《细则》强调了医保参保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单位或个人未按时缴纳,将会对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有影响。《细则》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参保一档的个人,应当在当月15日前缴纳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1日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一档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一档个人累计欠费超过3个月的,将被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
《细则》对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也作了详细规定:个人参保一档期间的欠费、一档中断参保累计不超过3个月(含)并在当月缴清、补缴的,视为连续参保。
亮点之二,参保档次转换接续。《细则》规定,参保人同一时段只能参加一个档次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如果想转为二、三档参保的,当年参保费用按全年费用标准缴纳。比如有一档的参保人员,想在3月起转为二档参保,那么他(她)应该按二档全年参保标准进行缴费。
亮点之三,下调了缴费最高年限,其中男性从原缴费年限30年下调至25年。新出台的《细则》规定:一档、二档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医保视作缴费的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之和未达到25年的,可由本人选择按原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或继续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保待遇)。
门诊住院报销待遇调整提高
亮点之四,是门诊住院报销待遇调整提高,利好多多。
利好之一,个人账户进一步活化。根据医保新政,不再区分当年账户、历年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近亲属缴纳大病保险。
利好之二,首次参保或中断重新参保后享受相应医疗报销待遇的等待期缩短,即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
利好之三,住院报销年最高限额一档从原来的18万元提高到30万元,二档从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三档从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利好之四,推进慢性病医疗保障制度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结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在金华市内医保定点二级(含)以上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规定病种门诊的、在市内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慢性药品的,按规定报销。其中在签约(选点)的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普通门诊报销提高到60%,慢性病门诊一、二、三档报销分别提高至85%、85%、65%;在山区乡镇卫生中心签约(选点)的,普通门诊报销提高到65%,慢性病门诊一、二、三档报销分别提高到90%、90%、70%。
利好之五, 门诊报销最高限额提高,一档从原来最高可报1000元提高到3000元,二档从750元提高到3000元,三档从750元提高到1500元。
利好之六,慢性病种报销最高限额一档从2400元提高到5000元,二档从1200元提高到5000元,三档从1200元提高到2000元;特殊病种起付线由原来的1000元下调至500元。
在异地居住、异地外派的,最短登记起始时限为6个月。
明确个人账户管理和使用办法
亮点之五,一档参保人全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时间也有变化。据介绍,以往一档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是按一个年度在每年的7月份一次性划入。根据新出台的《细则》规定,从今年开始,一档参保人员个人的账户资金实行按月划入。
亮点之六,扩大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细则》规定,用于支付自付、自理、自费的医疗费用、本人大病保险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允许配偶、子女、父母共济使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新出台的《细则》规定,在市外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慢性病种门诊费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均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并规定参保人在市外就医未实时结算医疗费用的,应在发票结算时间起两年内持医疗费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住院转市外医院,限转杭州、上海、北京的医保定点三级甲等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