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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全市半天查处未佩戴安全头盔2400余起

  原标题:《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全市半天查处未佩戴安全头盔2400余起

  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违反条例的一律处罚。也就是说,电动自行车的购买、使用、乘坐、驾驶有任何的违规行为都可以依照《条例》处理。

  7月1日上午9点半,我们在金华市区八一南街和双溪西路交叉口看到,实行《条例》后,路口大多数骑车人都自觉地佩戴了安全头盔。但很快,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被交警拦下。“为什么不戴头盔?”“太热了!”我们注意到,其实男子的安全头盔就在脚下。该男子说,由于天气炎热,自己就忽略了佩戴安全头盔。经过民警的教育和罚款,马先生承诺以后会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在执法现场,我们注意到不少人和马先生一样因为没有佩戴头盔被民警拦下。“忘记了”“太热了”……成为多数人的理由。我们了解到《条例》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在执法现场,我们还注意到,不少共享电动自行车上没有安全头盔。“不是我不愿意戴,这个车上本来就没有。”被交警拦下后,市民李先生很懊恼。金华交警说,《条例》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随车提供安全头盔。针对共享电动车上没有安全头盔的情况,他们将处理相关企业,并进行安全教育,敦促这些企业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

  在现场,还有一些改装或加装的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拦下处罚。我们了解到,《条例》规定: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交警姜裕杰说,电动自行车在行驶中稳定性能较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会有安全带、安全气囊的保护。人直接暴露在外,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就是头部,人的头部在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猛烈撞击时,安全头盔可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关键的时候是保命的。”姜裕杰说。

  在现场,我们还发现一些市民存在违规带人、闯红灯、停车越线、逆向行驶等情况。我们了解到,截至7月1日中午12时,全市共查处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2400余起, 其中市本级查处500余起,浦江交警大队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361起。金华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平安出行。(董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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