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徐霞客分会接到周先生的投诉,称其2月份在霞客一家酒店入住,充值了398元,享受了首日免房费的服务,4月再次入住时却告知不能使用充值的398元,故求助徐霞客分会帮忙,希望退费。
消保委徐霞客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刻开展调查。投诉人称酒店当时承诺办卡充值398元,免当日房费且后续会员卡仍可使用,可享八折优惠,现在第二次来住,却被告知需额外付钱,现要求退卡退钱。酒店方面认为周先生是自己理解错误,周先生当时充值的就是会员卡,相当于398元获得了会员权益,可享首日房费免费及以后入住的八折优惠,并且该活动在酒店正常进行公示,前台从未承诺过可以使用成为会员398元会员费,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各项权利,有权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第八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
最终分会经过调解,商家与周先生达成一致,商家同意对周先生的会员费进行退费,同时解除周先生会员资格,周先生也同时承担第一次免费入住的房费,周先生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