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8日讯 12月27日,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对兰溪生产“地条钢”窃电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XX、徐XX、罗XX三人因犯盗窃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牵涉金额巨大被判无期徒刑,叶XX、周XX、罗XX其余三人也因数罪并罚被判重刑。
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后生产的钢以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成品地条钢外观与普通钢没有显著区别,但质量低劣,一旦被使用,手一扳就会变形,从1米高处坠地就能断成几截,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同时,地条钢生产过程高耗能、高污染,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环境。早在2002年,我国就明令禁止生产。
2009年3月,被告人吴XX、徐XX、罗XX等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租用兰溪市华伦造纸有限公司一车间,使用中频炉生产“地条钢”。为降低违法成本,被告人一伙采取将导体插入电能计量装置接线端子,造成电能表少计电量的方法秘密窃电。
电能是一种商品,是国家财产。盗窃电能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采取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盗窃电能数额较大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徐XX、罗XX等人不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资源,数额特别巨大,而且还同时涉嫌长期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钢材,应以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国内窃电违法生产地条钢的同类案件中,广西、浙江等省都已实行“盗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这对打击久治不愈的地条钢生产违法犯罪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电力部门积极寻求公安、法院、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运用了多功能用电检查仪等反窃电设备,并充分利用营销信息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营销技术支持系统,确保了该窃电大案的成功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