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九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德堂医药)法定代表人老张,和浙江大宇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医药)法定代表人老陈,本来有着多年的生意往来,也是好朋友。然而,因参与了一次民间借贷的担保,两位老友最后闹上法庭,并由此反目。
一个说要追回借款,一个说要维护做人尊严,双方互不让步。在这两位大佬级医药老板的官司中,司法鉴定意见成为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
但是,在这起借贷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借款合同》的真伪鉴定,5家鉴定机构却给出了相左的鉴定意见,导致这起借贷纠纷官司打了3年,且越来越复杂,开庭审理了3次,至今无果。
民间借贷担保惹纠纷
大宇医药老总老陈说,2007年下半年,九德堂医药的老朋友老张找到他,称自己手头有笔闲钱,想做点投资。老陈想到了做投资生意的卢某。
在老陈的牵线下,2007年11月8日,九德堂医药借给做民间借贷生意的卢某100万元,月息2分,借款时间为6个月,由大宇医药担保。
“当时老张叫我担保,我不肯,但抹不过朋友面子,我最终同意担保半年。”老陈说,他记得当时只写了一张借条,复印了3份,借款担保期为半年,并特别注明“逾期概不负责”。
“老张拿到担保书后,跑到我楼下办公室,盖了我公司的公章。他跟办公室主任说,是我同意的。借款人卢某随后把两份复印件都带走了。”老陈说。
借款合同到期后,卢某只支付了老张12万元利息。“老张跑过来找我,说卢某没钱还他了,叫我再担保一下。”老陈在法庭上陈述说,他不愿意再次担保,并责怪老张,为什么不及时收回本金?
老张的法律顾问朱国勇则称,是卢某当时资金困难,要求延长半年的,并签订了《延期借款合同》,但大宇医药不同意担保。
此后,卢某因一起借贷无法收回,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债务。
“借款合同”被指造假
见到九德堂医药提交的那份《借款合同》时,大宇医药老板老陈坚持称,合同是假的。
“法院文书送过来时,我就发现,借款合同是假的,根本就没有形成过什么借款合同,签名也是模仿我的,模仿的痕迹很明显。”老陈对送达文书的法官说,作为关键证据的《借款合同》系假造的。
老陈说:“当时合同上写的是借款6个月,担保也是到同样的时间。为了保险起见,我还特意加上了一句‘逾期概不负责’,所以印象很深刻,绝对不是现在的这一份。”
朱国勇律师称,根据《担保法》,没有具体约定时间的,担保期限为6个月,有约定时间的为两年。
随即,婺城区人民法院把这份《借款合同》委托金华市精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精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为:签名、公章一致。
面对这份鉴定意见书,老陈十分不服。
他随即咨询了金华市公安局一位专业人士。这位专业人士告诉老陈:“现在的刻章几乎可以达到以假乱真,难以鉴定,无法找到差异点。”
性格倔强的老陈,选择了不屈服。
他随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高院委托杭州汉博司法鉴定所,再次做鉴定。
汉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签名是模仿老陈的,《借款合同》所盖“浙江大宇医药有限公司”的公章,不能认定为是大宇医药的同一枚公章。
而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精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大宇医药公司败诉了,并被强制执行,偿还了本息200多万元。大宇医药1500万固定资产被查封,银行贷款被收回。
法庭上冒出“借款合同”
九德堂医药已在悄无声息地做诉讼准备,大宇医药却蒙在鼓里。
老友翻脸闹上法庭,老陈很懊恼。他在法庭上说,自己当时太草率, 3份原始借款借条,他竟未留下一份,为以后的官司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确实是一式3份,我觉得这事跟我没多大关系,当时就放在老卢那里。”老陈说,谁知借款期到后,卢某又和九德堂医药签订了一份延期半年的借款合同,同时,将他手上的两份原始借条还给了九德堂医药。
在起诉前一周的2010年4月23日,老张来到大宇医药找老陈,卢某也被叫了过来。
老陈提出,把借条拿过来看看。老张说,借条在会计手上,会计在山东出差。
老陈说,他负责报销机票,叫老张的会计立即坐飞机回来。
但是,直到法庭上,老陈也没有见到那份原始借条,他见到的是一份“借款合同”。
2010年5月5日,九德堂医药向金华婺城法院起诉,要求卢某和大宇医药偿还本息。
接到法院送达的文书时,老陈说,他傻眼了:
由他担保的借条,被改成了“借款合同”,担保期限由半年“延长”到了两年。
老张的法律顾问朱国勇律师说,可能老陈记错了。
在九德堂医药向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上,写着大宇医药担保“保证期限贰年”字样。
按照法律规定,担保期从借款人还款到期日(2008年5月8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九德堂医药起诉的日子(2010年5月5日),是在大宇医药担保期(2010年5月8日)结束前3天。
为此,老陈特地找到卢某,索要原始借条。
但是,卢某说,在起诉前,老张就把另两份借条给拿走了。“老张说反正已经过期了,我就给了他。”
也就是说,原始借款凭证,只剩下九德堂医药手上那份。
5家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一致
今年2月,大宇医药继续不服,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
这起案情并不复杂的借贷案,之所以一审再审,焦点就在借款合同担保期的真伪上。
第一次开庭,作为借款人的卢某提供证据证明只有欠条,没有《借款合同》。
第二次开庭,卢某委托律师出庭,阐述了一审时一样的观点。
第三次开庭,他选择直接出庭作证:只有借条,没有合同,《借款合同》是伪造的。
法院再次委托了国内司法权威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法鉴定中心提取了《借款合同》上卢某按捺的指纹,并对“浙江大宇医药有限公司”印章的生成时间,做了技术鉴定。
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送检《借款合同》上,卢某的署名字迹处的押名指印,不是卢某的指纹捺印。
今年1月8日,婺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大宇医药与九德堂医药借贷纠纷申诉案件中发现,“2007年11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主要证据涉嫌伪造,为此发函,将案子移送到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受理。
同年2月18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委托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送检材料中“第四条保证条款”最后的文字“保证期限贰年”,与“第四条保证条款”中的其他文字是否一次性打印形成,进行鉴定。
4月22日,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意见为:送检材料中,“第四条保证条款”最后的文字“保证期限贰年”,与“第四条保证条款”中的其他文字,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
作为九德堂医药的法律顾问,朱国勇律师代表老张,对几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朱国勇律师说,总共做了5次鉴定。除了精诚、汉博、西南政法大学和金华市公安局的4次鉴定,中途还在江南公安分局做过一次。“当时老陈报案称老张涉嫌证据造假,要求江南公安分局立案对老张进行调查,该分局刑侦大队经过对卢某的指纹进行了鉴定,发现20项鉴定内容基本吻合,后来就撤案了。”
他说,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公章生成时间”项目的鉴定系伪科学。他认为,公章是真的,没必要造假。“老张是一家药企的老总,不是造假高手。”
在8月22日的庭审上,九德堂医药和大宇医药的代理律师,就多份鉴定书的有效性进行了激烈辩论,可谁也无法说服谁。法院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此案有待法院作出终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