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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排污入刑”第一案

  10月14日,永康一家企业管道破裂,导致大量涂料流入了永康江上游支流华溪,整条江变成了“牛奶河”。一个多星期后,同一个排水口排出了褐色的油污,江水被污染后,看上去像凉茶一样。资料图片记者陈久忍摄

  浙江在线11月13日讯 32岁的叶某,成了永康因非法排污被刑拘第一人。他开设的电镀厂,向永康江上游南溪内排放大量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经检测,严重污染了环境。

  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此,如何用刑事手段惩治环境污染者,有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从10月31日到11月9日,永康警方一连刑拘了包括叶某在内的4名小企业主。如果罪名成立,他们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刑期或拘役的处罚。

  电镀厂调试期间

  偷埋管道排污

  说起自己的遭遇,叶某觉得有点背。

  10月20日,叶某在永康石柱镇新店村租用了一家废弃电镀厂,准备加工保温杯。为了测试电镀厂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电镀效果,他从衢州低价引进1000个废弃保温杯,请了6名工人,对这些保温杯重新进行电镀。

  期间,他的电镀厂一直处于调试阶段,并没有正式开工。

  由于没有安装废水处理装置,叶某私自埋了一根暗管,把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了出去。叶某的电镀厂距永康江上游支流南溪仅30米,这些废水大多渗透到了南溪中。

  被群众举报后,永康市环保局对电镀厂排出的废水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重金属超标。其中,重金属铬的浓度为47.4mg/L,超标46倍;镍的浓度为11.5mg/L,超标22倍,严重污染了环境。

  10月31日,叶某被永康警方刑拘。

  另有三名工厂老板

  因非法排污被刑拘

  胡某的情况和叶某类似。从今年开始,他在永康方岩镇双头门村经营一家电镀厂,做的也是保温杯。每天,他的电镀厂要加工3000个保温杯,排出近1吨废水。

  工厂建有一个污水处理池,但是效果不好,排出去的废水仍然不达标。

  根据检测,工厂废水水样中的PH值、总磷、总铬、总铜、总镍的浓度都不符合标准。其中,总铬的浓度达到260mg/L,超标260倍。

  另外两个被刑拘的小老板是卢某和郑某。他们在永康市清溪工业区经营一家金属制品厂,生产铁锅。每个月要生产3000个铁锅。他们的企业存在的问题是,废水中PH值和总磷超标。和胡某、叶某不同,他们从去年3月份就开始排污,违法排污时间长达一年半。

  11月8日和9日,胡某、卢某、郑某分别被永康警方刑拘。

  因污染环境被刑拘的

  以后会越来越多

  目前,叶某等4位小企业主已被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如果罪名成立,他们将面临3年以下的刑期或拘役。

  永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行动中队中队长俞竣说,叶某等4人是永康首批因环境污染被刑拘的企业主。从整个金华来说,目前还没有类似的案例。

  俞竣说,虽然环境污染很早就写入了刑法,但是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细则,在《解释》出台前,企业主很难因污染环境入刑,“以前,大部分是由环保部门对工厂进行关停或罚款,企业主移交到公安机关,最多也只能处以15日以下治安拘留,而不是刑拘。”

  在两高的《解释》中,对《刑法》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并详细列出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种情形。

  “比如,排放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私设暗管排放的,都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处罚时,这些条款操作起来就比较容易。”俞峻说。

  对此,永康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周卓也说,“现在,一旦查到符合入刑标准的,环保部门会马上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今后,因污染环境入刑的案件肯定会越来越多的。”

  链接

  两高司法解释中,14种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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