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朋友圈里一个视频传得很火——一女游客试图亲吻一条蛇,不料被反咬一口!
据新闻报道,今年1月9日早上,永康一女游客跟着上海一旅行团前往泰国普吉岛旅游,在游览当地某蛇园时,欲参加跟蛇亲吻的活动,结果头刚凑过去,就被蛇一口咬住鼻子,血流满面。
好在送医及时,目前女游客已没有大碍。但从后续发布的照片中可以看到,女游客鼻尖及鼻翼两侧共有三道伤口,每道伤口长约1厘米,口子很深,让人触目惊心。
这件事也引发了网友议论。有人说,女游客自己没有风险意识,不该以身试险;也有人说,应该谴责驯蛇耍蛇的人,他们没有保护好游客的安全。
那么,旅行途中发生意外,究竟谁来负责?女游客因此产生损失,该向谁索赔?
签约律师姚祎颖:
对于受伤游客来讲,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与旅行社发生法律关系。当其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故受伤游客既可以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维权方式。如果游客主张违约责任,因双方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游客可以依据该《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游客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则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游服务也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另外,蛇园作为蟒蛇的所有者,应当对蟒蛇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受伤游客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当预见到蟒蛇作为一种冷血动物,性情会因为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其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旅行社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旅行社未对游客尽到警示告知义务,甚至有怂恿行为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至于具体的赔偿内容和范围,受伤女游客可以就实际发生或可能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合理的交通费等主张赔偿。如经司法鉴定构成残疾或对面部造成不可恢复性影响的,女游客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等赔偿。
另外,如该女游客出游前购买过旅游意外险的,还可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姚祎颖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方向是婚姻、继承、股权、房产等家事诉讼;以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主要社会兼职有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杭州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