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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二环路内全面禁限燃放烟花爆竹

   浙江在线2月3日讯 “爆竹一声辞旧岁,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可以烘托出浓浓的年味,是我国庆祝春节的传统习俗。可在这背后,却隐藏着危害。烟花爆竹更是雾霾的“铁杆分子”。

  根据市区禁限燃规定,今年春节期间市区二环路以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去年12月1日开始,市区共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2起,处罚12人。

  警方严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月28日,警方接到举报,称市区三江街道有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到,市民郭某因家中办丧事,在大门口放了鞭炮。

  警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对郭某处以罚款500元。

  去年11月30日市政府召开禁限燃行动动员会后,金华市公安局结合实际大力开展禁限燃工作。民警进社区、工厂、学校开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条幅。动员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婚庆公司、殡葬服务单位、酒店等单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同时利用微信、微博平台及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全面宣传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内容和管理要求,使禁限燃工作深入人心,成为市民的自觉行为,并动员群众积极制止、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从去年12月1日开始,市区共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2起,处罚12人。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有力保障春节期间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2月1日上午,金华市公安局召集四个分局、治安大队及二环线内派出所,市局机关各部门开会部署,积极推进禁限燃行动深入开展。

  会上,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金盛提出了五点要求:思想认识不容懈怠、宣传发动不可削弱、违禁查处不能手软、分片包干不许缺位、督查问责不留空档。

  金华市公安局继续保持“零容忍”、“零懈怠”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违禁燃放行为的管理和查禁力度。特别是在立春和春节期间,要主动出击,开展有针对性的巡查,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决不手软。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除严厉查处外,还要责令其通过媒体公开向全市人民检讨。

  燃放烟花爆竹有哪些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形成的烟雾,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以及碳粒等颗粒物,导致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度上升。

  据环保部门监测数据显示,最高时段PM2.5浓度值达到1798μg/m3,超标2400%。PM2.5是我市空气中超标的首要污染物,也是造成雾霾的主要元凶,对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很大,尤其会诱发和加重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和碳粒等烟尘,会刺激人的呼吸道,伤害肺组织,损害神经系统和眼睛;产生的噪音,还会损害人的听力,使人急躁、易怒。

  据监测数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噪声高达135分贝,远远超过人夜间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

  每年都有因燃放烟花爆竹而致听力损伤、爆炸性耳聋、听觉迟钝的病例。

  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炸伤、灼伤人的事故。

  哪些地方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为有效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污染和危害,去年11月26日,市政府发布《关于2016年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告要求:市区二环路以内(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南至二环南路、北至二环北路),2016年全年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市区二环路以外,下列区域或场所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一、市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军事设施所在地;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增设其他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涉及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一)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受理的案件中有多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实施燃放的行为人,分别处以罚款500元。

  (二)单位燃放通告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依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妨碍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较为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对在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五)通过燃放烟花爆竹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同一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给予罚款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再次作出罚款处罚。

  (七)对未被发现、举报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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